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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送审稿)听证报告

时间 : 2019-09-18 16:17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有关规定,深圳市教育局于2019年8月27日下午在市民中心召开了《深圳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听证会。现将听证会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会组织情况

  市教育局于2019年7月12日在局门户网站发布《深圳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听证会通告,征集了10名自愿参与的听证参加人,分别以幼儿园园长或举办者代表、学前教育行业代表、学前教育专家代表、家长代表身份参会。经审核,10名听证参加人均符合资格。具体名单如下:

  1.幼儿园代表

  韩  智 深圳市投资控股幼教管理中心

  甘  露 龙华区教育科学研究院附属幼儿园

  蒋  维 盐田区维君汇幼教中心

  姜友斌 深圳市常青藤教育集团  

  黄  玲 龙华区蓝海幼儿园

  2.学前教育行业代表

  钱  芳 深圳市学前教育行业协会

  3.学前教育专家代表

  刘  华 深圳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满  晶 深圳市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4.家长代表

  鲍韵驰 上海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孙  飞 深圳市社区建设促进会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市教育局指定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马蓉为独任听证人,主持听证会,指定基础教育处(学前教育处)调研员马芹娣为部门陈述人,并于8月12日在局门户网站公示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二)听证会现场情况

  8月27日听证会当天,听证参加人应到10人,实到10人,会议如期进行。听证会流程如下: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事由以及听证主持人、陈述人和参加人名单;

  2.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和有关背景;

  3.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及建议予以回应;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5.听证会的全过程由市教育局如实记录,制作成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字,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确认后存档。

  二、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及建议

  10名听证参加人均陈述了意见及建议,主要意见集中于以下几点:

  (一)关于办学场地的问题

  深圳的一些小区为裙楼,可能存在1-3楼是商场,4楼是小区地面层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在建筑物4楼实际1楼开办幼儿中心是否可行。

  企业利用办公楼的空间办小规模的学前教育机构是否可行。

  二)关于幼儿中心办学规模的问题

  幼儿园办学规模下限为6个班,幼儿中心是否应该设上限比如不超过6个班,以区别于幼儿园。

  (三)关于幼儿活动用房的问题

  关于班额的表述要一致,幼儿中心按面积核定每个班具体班额,现在的幼儿园也存在活动面积小的问题,如果都按最大班额比如大班35人但班级活动室实际面积只有50平方米,那生均面积就低于标准了。

  关于防护栏杆的要求,国家的标准是不低于1.1米,但是深圳市儿童身高偏高,本市的要求提高到了1.2米,并对间隔宽度也有要求。

  现有的幼儿园有的办学质量不错,但建筑面积或室外空间是最大制约因素,幼儿中心室外面积不足可用室内面积补充的方式如何折算,如果同等面积计入室内,对室内空间的要求较高,如果降低门槛,可能更有利于开办新的学前教育机构。

  (四)关于服务及附属用房的问题

  配餐的形式可行,但目前一些不设厨房采用配餐方式的机构,其配餐的标准包括配餐的人员并不理想,应该要有相应的标准做出规定。

  (五)关于设施设备的问题

  学前教育机构的设施设备比如装饰材料、玩具器械等有一些国家的相关标准,应该明确参照的标准体系,作为附件。

  关于特殊儿童的康复器械和玩具的配备,目前幼儿园对特殊儿童是以融合教育为主,康复会到有相应设备的专业机构,如果要求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要配备专门器械,相应的也要在人员配备中增加对特殊教育师资的要求。

  (六)关于人员配备的问题

  班级人员配备要把师生比作为前提指标,避免只按最低人数要求配备教师的现象。

  幼儿中心教学管理人员是专职还是兼职需要明确,包括保健人员、园长、财务人员等是否可以身兼多职。

  三、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对听证会上主要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后,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设置标准》对学前教育机构办学的建筑物楼层限制在一至三层是以《幼儿园建设标准》为依据,且楼层过高不利于行动能力较差的幼儿在危险情况下及时疏散,存在安全隐患,此标准不予修改。鼓励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场地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但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于地面层不在一层的建筑物,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批。

  (二)《设置标准》中关于幼儿中心办学规模的问题已经多次讨论及征求意见,决定不设上限,根据生均面积指标核定办学规模,有利于灵活利用现有建筑物资源扩充学位。

  (三)幼儿园每班班额上限是基于各班级活动室不低于70平方米,生均班级活动室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的基础。为强化生均面积指标要求,将在《设置标准》中幼儿园办学规模要求中增加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面积核定具体班额的要求。《设置标准》中生均面积指标已是最低要求,再降低则不符合幼儿活动需要,不利于幼儿身心发展,因此,不宜以任何方式折算、冲抵幼儿活动空间的生均面积。

  (四)配餐的资质认定及标准问题主要是对餐饮行业的要求,由相应部门制定标准及管理,具体不在《设置标准》中进行规定。

  (五)增加我市关于学前教育机构的部分设施设备配备要求为依据。关于特殊儿童的设备和人员配备要求,目前尚不成熟,可行性低,将删除《设置标准》中相关表述,具体标准有待进一步研究。

  (六)《设置标准》将明确幼儿园及幼儿中心的师生比,为保证幼儿中心办学质量,人员配备也应根据比例和办学规模配备教职工,专职岗位不可以兼职替代。

  经研究,考虑到《设置标准》首次提出了我市小规模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为平稳推进机构审批与管理,拟试行1-2年,将文件名修改为《深圳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实施1年后重新完善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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