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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院校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19-07-09 19:18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各区(新区)教育、财政部门,各有关民办学校:

     《深圳市民办职业院校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3月5日

深圳市民办职业院校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本市民办全日制职业院校(下简称“民办职业院校”)教师队伍素质,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在民办职业院校长期从教,创新人才培养形式,促进本市民办职业教育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教规〔2017〕1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日常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区属民办职业院校教师长期从教津贴(以下简称从教津贴)发放工作由各区(含新区,下同)组织实施,市属民办职业院校由市教育部门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分别归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区属民办职业院校从教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市属民办职业院校由市级财政保障。

  第四条 从教津贴享受对象为现任民办职业院校教学岗位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专职教师:

  (一)在本市民办职业院校任教连续3年以上,其中在现学校连续任教满1个学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证;

  (三)在本市民办职业院校任教期间已连续参加社会保险;

  (四)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从教时间计算至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民办职业院校校历学年结束时间。学年结束前离职的不予发放。

  第五条  每所民办职业院校可享受从教津贴的教师总人数上限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或参照相近专业标准核定,实有符合条件的教师人数低于上限人数的,按实有人数发放从教津贴,超出上限的,超出部分由各民办职业院校参照本办法自行发放。

  第六条  从教津贴每年按12个月计发,每学年发放1次,每次发放12个月。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市教育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做好从教津贴的资格审查的组织工作,确保从教津贴在学年结束前最后一个月发放到位。

  资格审核和经费拨付程序如下:

  (一)各民办职业院校根据要求对本校教师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教师名单应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归属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民办职业院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步名单后,应在各自的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民办职业院校从教津贴所需经费纳入主管部门预算安排,由主管部门直接划拨给各相关院校,由各院校发放到个人。

  第七条 从教津贴标准。连续从教3年以上的,从第4年开始发放从教津贴,发放标准为:满3年每人每月450元;自3年以上每满1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增加金额累计至从教满10年止,10年以上的,按照从教满10年计发。

  第八条  实施从教津贴后,各民办职业院校不得降低或者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原由学校自筹发放部分不得低于从教津贴实施前),对发现有降低或者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的学校,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当年起3年内取消该校申报各项奖励和资助资格。

  第九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发放从教津贴工作的监管和检查,建立举报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若有弄虚作假骗取从教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其当次申报资格外,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教师的管理,建立、健全民办职业院校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依法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监督管理,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督促民办职业院校提高教师工资福利水平。

  第十一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在不低于全市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发放条件和发放标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其他奖励性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院校,是指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全日制民办职业院校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管理的全日制民办技工院校。本市民办职业院校从教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有效。2018年9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期间,民办职业院校从教津贴相关事宜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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