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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事中事后监管清单

时间 : 2018-09-17 18:54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序号 监管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对象 监管事项 监管内容 监管措施 涉及的行政职权 监管依据 备注
1 市教育局   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负责组织制订全市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和午托机构,下同)的安全工作法规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组织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在职权范围内督促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各类学校校舍建设主体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消除事故隐患;
  2.负责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内各类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治安、消防)、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负责监督指导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抓好辖区学校(幼儿园)内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各类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抓好辖区学校(幼儿园)各类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和有毒有害废物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5.负责编制全市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6.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 学校安全管理“人防、物防、技防”等履行职责情况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安全工作;
(二)依法查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一)定期对学校及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帐,并跟踪、指导、监督学校及周边区域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二)在元旦、春节、国庆、寒暑假、开学前后等重点时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联合公安、综治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类学校及周边学校安全专项检查行动;
(四)定期督导检查学校安全履职情况,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教育部门或者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教育部门或者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教育部门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校长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由教育部门责令停办或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学校不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十九条;
2.《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五十五条
2 市教育局 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 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学校安全管理 指导监督各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管理权限做好辖区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辖区所属学校的校车使用许可以及校车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一)组织开展学校日常安全生产监管;
(二)在元旦、春节、国庆、寒暑假、开学前后等重点时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开展学校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四)定期召开全市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及时发布学校安全预警信息;
(五)联合公安、综治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类学校及周边学校安全专项检查行动;
(六)定期检查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履职情况,对于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校车使用许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学校不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对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深圳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294号)第五条、第二十四条
3 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审批的教育机构 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安全工作;
(二)依法查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一)参照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制定有关民办学校安全规范;
(二)按照部门职责,定期对民办学校安全稳定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三)建立民办学校校园安全保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民办学校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在元旦、春节、国庆、寒暑假、开学前后等重点时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联合公安、综治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类学校及周边学校安全专项检查行动。
对学校不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3.《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七条、第九条
4 市教育局 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
(二)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一) 定期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责任人持证上岗等情况;
(二)教育培训机构开设食堂的,定期检查是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对于提供住宿的,检查是否配备相应的住宿条件和宿舍管理人员,建立住宿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住宿安全;
(三) 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装修的,督促其依法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环保检测合格证明;
(四)定期联合公安、综治等相关部门开展各类专项安全检查。
民办学校(小学、初中、高中、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 1.《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2.《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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