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 政策咨询
时间 : 2020-05-22 18:06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教育行政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20年5月19日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
为了促进深圳市民办中小学优质、特色发展,更好地打造与深圳城市发展相匹配的现代教育,根据国家、省、市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规划建设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参照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本市新设立的民办小学、民办九年制学校、民办初级中学、民办完全中学、民办普通高中、民办十二年制学校和现有民办中小学分立、合并及变更层次和名称。
一、举办者
(一)学校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未被列入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外商投资企业办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二)已举办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其举办的学校近5年无违法违规办学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中小学校,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各自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等内容。
二、学校名称
(一)营利性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的规定,非营利性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民发〔1999〕129号)的规定。
(二)学校名称应当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后缀为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学、小学、学校,不得含有误导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三)学校名称由“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字样)、后缀”依次组成。行政区域名统一为“深圳市”(市审批学校)或者“深圳市XX区”(区审批学校)。
(四)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学校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新设立学校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
学校名称使用“外国语”字样的,应当开设不少于3个外语语种课程,使用“实验”字样或者含有体现办学特色字样的,应当有具体的办学实验或特色办学方案。
三、校舍建设
(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应当符合现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等规定,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应当相对独立。校园内不得设有其他机构。学校周边环境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应当设立交通安全标志,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出行安全。
(二)每个年级不少于2个班,小学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中学班额控制在45人以内,总办学规模不超过3000人。
(三)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8㎡、九年制学校不低于9.5㎡、初中不低于10㎡、高中不低于18㎡。学校生均建筑面积,非寄宿制学校小学不低于11.50㎡,九年制学校不低于11.60㎡,初中不低于13.17㎡,高中不低于14.43㎡;寄宿制学校小学不低于19.32㎡,九年制学校不低于19.30㎡,初中不低于22.12㎡,高中不低于24.57㎡。以上生均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面积。
(四)学校至少有1块4道以上不少于200米的环形跑道运动场;至少有1条4道以上的直跑道,小学60米以上,九年制学校、初中、高中100米以上。每400人设置不少于1个标准球类场地(篮球或者排球),900人以下设置不少于200㎡的体育器械和游戏区,超过900人的设置不少于300㎡的体育器械和游戏区。球类场地、体育器械和游戏区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与其他活动场地重合。
(五)学校应当设有升旗台。
(六)办学场地设施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卫生、抗震、环保等安全要求。
配有食堂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量化等级A级的标准设计与建设。
(七)校舍具有合法产权,近10年内未被纳入城市更新、改造、用地征收等拆迁计划。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应当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进行处理后方可用于办学。
(八)校舍场地属于租赁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学校直接与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并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期限属国有产权的租赁期不少于10年,属非国有产权的租赁期不少于12年。
四、教育教学设备设施
(一)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劳动实践场所、其他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等的建设和学生课桌椅、常规教学仪器、专业器材、信息化教学平台设备等的配备,应当符合《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设备设施配备标准指引》和《深圳市普通高中学校设备设施配备标准指引》相关要求。理化生实验室或探究室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学校名称含有体现办学特色字样的,还应当配备能支撑办学特色的场地、各类用房及设备设施。
(二)按照现行《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规定的标准配备图书报刊。
(三)建有信息资源库,有配套教学应用软件。有出口带宽不低于1G接入的校园网,无线网络覆盖率达到100%,并配备相应的网络安全及审核设备。
(四)按照现行深圳市《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规定配置安全保卫设施,建有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学校出入口设置防冲撞隔离设施,建有门禁系统、一键式报警装置,覆盖整个校园的安全监控系统并接入公安监管平台。
五、人员条件和配置
(一)校长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中小学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
3.具有学校最高办学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中小学副校长以上任职经历。
4.年龄在70周岁以下,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从教记录。
(二)教师
1.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初中专任教师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少于15%,高中专任教师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少于35%;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市级以上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须有一定比例。
3.专任教师与学生比小学不低于1:19、九年制学校不低于1:15、初中不低于1:13.5、高中不低于1:12.5。
学校名称含有体现办学特色字样的,相关特色的专业教师配备相应上浮25%以上。
实行小班化教学的学校(30人以内),专任教师占比上浮20%以上。
4.聘用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教辅人员
1.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无违法违纪行为。
2.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3.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4.每1000名学生至少配置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师(不足1000人按1000人计算),心理健康教师应当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5.按照深圳市《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规定,配齐安全保卫人员。学校出入口、监控中心按全天候值守要求配备。
6.其他教辅人员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备。
六、办学出资
(一)举办者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二)举办学校的经费应当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开办资金在扣除校舍建设、改造、购置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和一年的租金等支出后,货币资金不少于本市上年度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公共财政生均教育事业费支出标准(学生人数按照申办的办学总规模计算)。
申请筹设的,出资额须满足校舍建设、改造、购置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和一年的租金支出要求。
(三)办学出资实行实缴制,并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其中,以货币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作为办学出资的,还应当提供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七、组织和机构
(一)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经历);非营利性学校的决策机构中至少有一名以上独立社会人士。
(二)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
(三)设有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岗位工作人员。
(四)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五)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任职。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
有回避规定的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校长、财务人员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回避。
八、制度建设和课程
(一)制订符合法律、法规的办学章程,章程应当载明:(1)名称、住所、办学宗旨、性质、层次类型、业务范围、办学规模、举办者、资产数额、资产来源、资产性质及管理使用原则;(2)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任期、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举办者变更的规则、组织管理制度;(3)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和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程序;(4)举办者的权利义务、教职工及学生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5)党的建设;(6)章程修改程序;(7)学校终止事由、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8)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的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党的建设要同步谋划、党的组织要同步设置、党的工作要同步开展。要制定行政管理、教学管理、教师培训、安全管理、员工管理、学生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三)严格按照国家中小学课程方案开设课程,并依照课程标准实施教学,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实施高中教育的,学生须按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科目完成合格性考试。实施义务教育的,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严禁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严禁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
九、其他
(一)民办小学、民办九年制学校、民办初级中学、民办完全中学、民办十二年制学校只可以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可以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学校。
(二)民办完全中学执行民办初级中学和民办高级中学相关标准,民办十二年制学校执行民办九年制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相关标准。
(三)本标准所引用的相关文件和标准,如有修订,执行其最新版本。
(四)本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深教〔2015〕3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