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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

时间 : 2019-04-30 16:31 来源 : 市教育局

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局直属各学校:

  现将《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粤教装备函〔2018〕46号)转发给你们,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请结合我市中小学校实际,认真做好图书馆各项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人员、经费、职称评聘等各项保障工作

  图书馆是学校教育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服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图书馆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和管理,落实图书馆建设经费,配备专职、专业的图书管理人员,并将管理人员职称评聘与教师培训纳入工作评估内容。

  二、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制定图书馆配备与其他馆藏文献信息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增新剔旧制度,满足师生阅读需求。完善馆藏资源采购、配备办法,定期公告更新目录,定期开展馆配图书清理审查及适宜性评价,严禁盗版图书等非法出版物及不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出版物进入学校图书馆。

  三、丰富阅读活动,推进书香校园建设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阅读指导机构,指导和协调全校阅读活动的开展,制定阅读计划、组织阅读活动,营造全民阅读的氛围。鼓励学校创建图书角、阅读走廊、校园书屋等特色阅读空间。

  四、提升图书馆信息化水平

  鼓励学校结合中小学校智慧校园建设,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进图书馆升级改造,打造智慧型(智能型)图书馆。学校应重视数字资源建设,依托区域数字图书馆获取数字图书和电子期刊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附件:《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粤教装备函〔2018〕46号)

  深圳市教育局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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