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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17-04-17 16:51 来源 : 市教育局学前处

  深教〔2017〕181号

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进一步健全幼儿园招生秩序,努力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现就做好2017-2018学年幼儿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集中招生时间。本学年幼儿园集中招生时间为5月2日—6月23日,其中公办幼儿园为5月2日-6月9日。集中招生开始之前,幼儿园可以接受适龄儿童的报名申请,但不得提前录取。集中招生结束之后,有富余学位的幼儿园可以随时招生。

  (二)明确招生对象。本学年幼儿园小班招生对象为2014年8月31日(含31日)前出生的儿童,中班和大班插班生年龄依次前移一年。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有学位的幼儿园可以招收3周岁以下儿童。所有幼儿园均不得招收亲子班。

  幼儿园调整招生计划或办学形式(全日制或半日制等)的,须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三)免试就近入园。幼儿园应面向所在居住区和社区招收适龄儿童。儿童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二、招生程序

  (一)制定招生方案,报备后实施。幼儿园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幼儿园实际,合理编制本学年招生计划,制订招生方案和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内容应包含办学基本条件、招生服务指引、已备案收费项目及标准、招生咨询电话等信息。招生方案和招生简章须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二)公告招生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幼儿园应在集中招生期间,通过本园门户网站、公示栏和社区宣传栏等途径,及时发布招生通知,保障适龄儿童家长的知情权,并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三)接受报名申请,查验资料。原则上幼儿园应在集中招生时间内接受报名申请。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应提交儿童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等)和预防接种证明、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所在家庭户口簿和住所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

  幼儿园应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集中报名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幼儿园应将录取结果通知儿童父母(或监护人)。

  (四)接受健康检查,登记入园。新生入园前,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应带儿童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新生入园时,父母(或监护人)应填写《深圳市在园儿童基本信息采集表》,幼儿园应及时将新生基本信息录入“深圳市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并按卫生保健部门的要求建立新生健康档案。

  (五)整理汇总并上报招生资料。招生工作结束后,幼儿园应及时整理招生资料,于7月初上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区汇总后,于7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学前教育处(邮箱:xqjyc2088@sz.edu.cn,传真:88101857)(相关表格可在市教育局网站“服务学校—服务幼儿园—办事服务”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szeb.edu.cn/jyfw/fwxx/fwyey/)。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组织安排招生工作。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从规范幼儿园管理、提高市民满意度的高度,做好辖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管理。招生开始前应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招生纪律和相关要求。要认真审核所有幼儿园的招生方案或招生简章,协调各类幼儿园的集中招生时间,指导幼儿园做好相关资料查验和招生宣传工作。各区应设置专门的咨询投诉电话,统一受理和解答儿童家长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招生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二)合理安排报名验证工作。幼儿园应提供多种报名方式,合理安排报名时段和相关资料查验时间,提倡采用网上报名和分散查验资料的方法,尽量方便家长。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不得收取报名费、学位费(占位费)、赞助费等任何费用,不得跨学期预收保教费。

  (三)强化招生管理及时查处问题。各区要强化幼儿园招生管理,将招生情况与幼儿园日常管理积分制、民办幼儿园年度检查、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奖励资助及评优评先等工作相结合,对幼儿园招生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

  幼儿园提前集中招生录取或招收亲子班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检讨并整改;幼儿园招生期间违规收取费用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1.《深圳市幼儿园在园儿童基本信息采集表》

       2.2017—2018学年深圳市幼儿园招生信息统计表

  深圳市教育局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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