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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深教〔2017〕595号)

时间 : 2018-06-28 12:27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各高校,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属高中阶段学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广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粤教助〔2014〕6号)等文件精神,从2018年起开展深圳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承办银行。深圳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主要由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

  (二)申请基本条件。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并包含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养单位)正式录取或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3.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深圳市;

  4.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三)受理部门。生源地助学贷款由深圳市教育事务和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受理。

  二、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金

  (一)贷款贴息。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其中,考入广东省内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利息由深圳市财政承担;考入中央高校和广东省外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利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风险补偿金。安排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的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其中,考入广东省内地方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深圳市财政按比例分担;考入中央高校和广东省外地方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利用财政、金融手段,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创新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其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关注民生、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精心组织。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三)加强宣传。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要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等途径大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让需要得到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了解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渠道和办理程序,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及时顺利地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同时,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和征信宣传,加强学生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

  2.《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

  3.《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

  4.《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教助〔2014〕6号)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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