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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中小学生结核病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19-05-23 14:35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各区(新区)教育、卫生健康、财政、发改等部门,各有关单位,市教育局直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经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发改等部门多次研究,现决定2019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新生入学及高二学生结核病健康体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项目及费用标准

  小一、初一入学新生结核病健康体检收费平均3.5元/人,高一入学新生结核病健康体检平均26.3元/人,高二年级结核病健康体检平均91.2元/人。

  二、体检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

  学校结核病健康体检经费,公办学校从生均拨款中统筹安排,民办学校纳入市、区(含新区,下同)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各学校认真组织体检,与体检医疗机构准确核对体检人数和项目,学校提交体检清单,体检医疗机构据此开具发票,学校按实支付。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健康体检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三、健康体检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必须遵照《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师法》等法规开展中小学生结核病健康体检。

  (二)新生入学须建立健康档案,统一使用深圳市中小学生健康检查表(见附件2)。

  (三)在校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小学、初中、高中(中职、技工学校)新生入学及高二学生进行结核病健康体检。

  (四)学生健康体检场所设置在学校内,学校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场地并配合健康体检医疗机构做好工作。

  (五)统一健康体检技术标准,参考《学生健康检查技术规范》(GB-T 26343-2010)及《肺结核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 288-2017)。

  (六)统一使用“深圳市学生健康监测信息系统”进行健康体检数据的录入、体检报告打印和体检结果查询统计。

  四、健康体检机构资质及有关要求

  (一)学生健康体检医疗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的设备、技术及人员条件。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体检质量。

  (二)健康体检医疗机构应根据学校收集的《学生结核病健康体检调查表》、《学生结核病健康体检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家长告知书》(附件3、4)确定结核菌素皮肤试验人群范围。

  (三)健康体检医疗机构在学生体检时必须认真填写《深圳市中小学生健康检查表》(附件2),及时向学校及学生反馈健康体检结果,并及时将体检发现的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到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

  (四)学生健康体检医疗机构要按照《学生健康检查技术规范》(GB-T 26343-2010)及《肺结核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 288-2017)中的规定,统一检测的器材、方法、标准及结果记录,规范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五)学生健康体检医疗机构采购合格的PPD试剂,试剂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均应符合相关要求。

  五、体检组织实施及责任分工

  (一)各区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生的健康体检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延续常规体检的医疗机构所对应体检学校,承担结核病健康体检工作。

  (二)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中小学生结核病健康体检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职责,制定方案。负责组织本辖区医疗机构健康体检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检查监督、技术指导工作。制定考核方案,对体检质量和管理等方面考核不合格的体检单位取消体检资格。

  (三)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负责向健康体检医疗机构推荐PPD试剂剂型和含量信息;负责全市学生结核病健康体检的培训、督导、考核、评估及质量控制。每年2月28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全市学校结核病健康体检结果分析报告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教育局。

  (四)各区慢性病防治机构承担辖区学生结核病健康体检的培训、督导及评估、考核;负责对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肺结核患者及结核杆菌感染者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及诊断;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对体检中发现的结核杆菌感染者进行预防性服药;对拒绝接受预防性服药的感染者,应指导学校开展医学随访观察;负责对学生结核病患者进行规范的治疗管理及流行病学调查。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辖区学校结核病健康体检结果分析报告和学生结核病健康体检汇总表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和各区卫生行政部门。

  (五)学生健康体检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体检质量。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成立体检队伍,统一体检标准,准备好相关设备和PPD试剂等耗材。组织体检人员参加区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加强对体检人员的管理,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如因失职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每年12月15日之前报送《深圳市学生结核病健康体检个人档案》(附件5)到学校和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

  (六)中小学校要配合体检医疗机构开展体检工作。体检前上传体检学生基本信息到“深圳市学生健康监测信息系统”,负责开展小学、初中新生结核病健康体检调查(附件3),并于体检之前两周提交给健康体检医疗机构。学校要负责发放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家长告知书(附件4)和/或胸部X线检查家长告知书(附件6),及时将调查项目和体检项目告之学生家长。学校要配合实施体检,提供安静、适宜的体检场所,组织学生有序进场体检。按要求核查、回收和整理体检表,与体检机构妥善交接。协助安排体检车辆停放、医务人员午间就餐等事宜。体检后在“深圳市学生健康监测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学生体检报告,分发给学生和家长。学校收到体检机构反馈的疑似肺结核患者名单后,应及时告知学生(或家长)到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进一步检查;对未到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检查者,学校应及时追踪,确保无遗漏。对诊断为结核杆菌感染者且拒绝接受预防性服药的学生,学校应在辖区慢性病防治机构指导下对该类学生进行医学观察。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深圳市学生结核病健康体检汇总表》(附件7)到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8日

附件:
附件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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