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关于开展我市2023年度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09-01 【字体:

各有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各自考社会助学机构:

  个人自学、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重要环节和教育功能的具体体现,是自学考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按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业务指导工作的通知》(粤考办〔2015〕46号)要求,为确保我市2023年度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备案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对象

  在我市开展自学考试辅导的社会助学机构。

  二、备案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原件核验后即退还,下同。

  (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三)《社会助学机构备案登记情况说明》(单位提供书面的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详细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助学专业及学习者人数、学习时限、助学方式、教学计划、助学机构管理人员及经费来源等,盖单位公章)。首次备案登记的自考社会助学机构,还需在《社会助学机构备案登记情况说明》纸质材料上加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四)《202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

  (五)《2023年度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备案导入数据模板》(附件2)电子版。

  三、备案登记时间及地点

  2023年9月11日至15日,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联系电话:82197626。

  地址:罗湖区泥岗西路1068号深圳市招生考试办公室227室。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副本)需在有效期内,且上一年年度检查情况为合格。

  (二)备案登记表中的专业代码、专业建设主考学校代码和课程组代码须按照专业信息简表(附件3)填写。

  (三)申请备案登记的各单位要加强服务意识,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开展助学辅导活动,准确、真实地宣传相关自考信息。

  (四)首次申请备案登记的自考社会助学机构,附件1和附件2中的助学机构代码可不填,待备案资格审核通过后,我办统一填写。

  (五)导入数据电子版文件以(助学单位代码+助学单位名称)重命名后上传至邮箱:szzb-zkyk@sz.edu.cn。

  附件:1.202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备案登记表

  2.2023年度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备案导入数据模板

  3.专业信息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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