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各自考社会助学机构:
个人自学、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重要环节和教育功能的具体体现,是自学考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按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业务指导工作的通知》(粤考办〔2015〕46号)要求,为确保我市2023年度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备案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对象
在我市开展自学考试辅导的社会助学机构。
二、备案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原件核验后即退还,下同。
(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三)《社会助学机构备案登记情况说明》(单位提供书面的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详细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助学专业及学习者人数、学习时限、助学方式、教学计划、助学机构管理人员及经费来源等,盖单位公章)。首次备案登记的自考社会助学机构,还需在《社会助学机构备案登记情况说明》纸质材料上加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四)《202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
(五)《2023年度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备案导入数据模板》(附件2)电子版。
三、备案登记时间及地点
2023年9月11日至15日,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联系电话:82197626。
地址:罗湖区泥岗西路1068号深圳市招生考试办公室227室。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副本)需在有效期内,且上一年年度检查情况为合格。
(二)备案登记表中的专业代码、专业建设主考学校代码和课程组代码须按照专业信息简表(附件3)填写。
(三)申请备案登记的各单位要加强服务意识,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开展助学辅导活动,准确、真实地宣传相关自考信息。
(四)首次申请备案登记的自考社会助学机构,附件1和附件2中的助学机构代码可不填,待备案资格审核通过后,我办统一填写。
(五)导入数据电子版文件以(助学单位代码+助学单位名称)重命名后上传至邮箱:szzb-zkyk@sz.edu.cn。
附件:1.202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备案登记表
2.2023年度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备案导入数据模板
3.专业信息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