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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费资助

时间 : 2024-12-03 10:44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资助项目:保教费资助

  资助对象:在我市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就读,具有深圳市户籍并享受我市民政部门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家庭(含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临时救济家庭)的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

  资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每生每月350元(每年按10个月计算,下同),孤儿以及烈士子女每生每月700元。受资助对象所在幼儿园每月保教费收费低于资助标准的,按实际缴纳的保教费金额予以资助。

  工作流程:

  第一步,提出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儿童家长应在开学10个工作日内向幼儿园提出保教费资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深圳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保教费资助申请表》(表一);

  2.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或临时救济证明等,孤儿、残疾儿童和烈士子女提供相关证明;

  3.儿童及家长的户口簿;

  4.儿童身份证。

  以上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提交材料迟于幼儿园审核工作时间的(开学后20个工作日),不再受理。

  第二步,幼儿园初核。幼儿园在开学后30日内完成对家长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填报《深圳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保教费资助登记表》(表二)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步,区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复审辖区内幼儿园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填报《深圳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保教费资助统计表》(表三),加盖公章后将拟资助对象名单报区财政部门申请经费。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专项经费核拨至幼儿园。

  第四步,资助经费发放。保教费资助实行家长先交费后退补的办法。幼儿园应在收到区财政拨付资金10个工作日内,通知家长凭身份证和保教费缴费收据签领,并填报《深圳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保教费资助经费领取汇总表》(表四)一式两份,一份幼儿园留存备查,一份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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