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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时间 : 2016-05-26 16:43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为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本局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现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局、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和责任处室(部门)

  (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民办教育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处室: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处室:职业与终身教育处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4.《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5.《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三)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教师资格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处室:师资管理处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教师资格条例》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5.《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四)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校车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处室:学校安全管理处

  执法依据: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五)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各类考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部门:深圳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执法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三、各级主体责任

  (一)局长

  1.主持和负责本局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是本局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

  2.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和实施;

  3.领导、检查各执法处室(部门)落实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听取行政执法汇报,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并依法做出决定;

  4.负责解决行政执法必备的人力、物力、财力。

  (二)分管领导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对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

  2.领导分管处室(部门)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3.领导分管处室(部门)落实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4.领导分管处室(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各责任处室(部门)负责人

  1.负责组织开展本处室(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是本处室(部门)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

  2.组织落实本处室(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3.组织落实本处室(部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4.组织实施本处室(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人员

  1.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根据处室(部门)领导安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本人行政执法中发生的问题负具体责任;

  2.按照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要求开展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3.整理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做好保管归档工作;

  4.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精通本职业务。

  四、岗位职责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本规定限定的期限;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4.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8.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9.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五、定期梳理调整

  本局政策法规处应每半年组织本单位相关处室(部门)梳理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调整情况,并相应修改《深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责任表》。

  六、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教育局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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