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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教育局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时间 : 2016-11-23 16:33 来源 :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深法制〔2016〕183号)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教育局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深圳市教育局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规定,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教育局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1.依法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实施行政检查;

  2.依法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进行查处;

  3.依法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进行查处;

  4.依法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依法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进行查处;

  6.依法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的作弊行为进行查处;

  7.依法对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8.教师资格条例

  9.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10.《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1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1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13.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14.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15.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16.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2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2661331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办学机构的教育工作实施行政检查。

  (二)主要执法依据

  1.教育督导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2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812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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