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政策解读
时间 : 2025-05-30 16:55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一、延期说明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深教规〔2020〕1号)(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即将届满。《设置标准》颁布实施以来,吸引了一批社会资本投入民办教育,对促进我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条件的改善,提升民办中小学的办学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背景情况
此次拟延长《设置标准》有效期,仅对《设置标准》重新编制文号和延长有效期两年,文件实体内容未作修改。待广泛征集意见,并充分研究后,再立即启动《设置标准》修订工作。
三、主要内容
《设置标准》主要从举办者、学校名称、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设施、人员条件和配置、办学出资、组织和机构、制度建设和课程等方面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本市新设立的民办小学、民办九年制学校、民办初级中学、民办完全中学、民办普通高中、民办十二年制学校和现有民办中小学分立、合并及变更层次和名称。
2.举办主体。主要对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资格作出规定;对联合举办民办中小学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明确举办条件。
3.学校名称。主要对民办中小学学校名称从体现的办学层次、类型以及特色方面作出规定。
4.选址布局。主要从符合教育发展规划、首要考虑学生的安全与健康等方面作出规定。
5.校舍建筑与办学场地。主要从活动场地、安全标准、校舍产权、办学规模、生均占地面积与建筑面积等方面作出规定。
6.教育教学设备设施。主要从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其他教育教学辅助用房、图书室、办公用房等的建设和学生课桌椅、常规教学仪器、专业器材、信息化教学平台设备以及安全设备设施配备等方面作出规定。
7.人员配备。主要从校长、教师、教辅人员以及师生比等方面作出规定。
8.办学出资。主要从经费来源、规模及验资等方面作出规定。
9.组织和机构。主要从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等方面作出规定。
10.制度建设和课程。主要从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章程、决策机构、党的建设、课程与教材等方面作出规定。
四、适用范围
设置标准适用于在我市新设立民办中小学和现有民办中小学的分立、合并及变更层次和名称。
五、延期时限
有效期延长两年,自2025年6月1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