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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