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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普通高中学校名称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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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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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号 | 税务登记号 | |
法定代表人: | |||||
生效期: | |||||
截止期: | |||||
行政决定部门: | 深圳市教育局 | ||||
地方编码: | |||||
状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