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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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普通高中学校名称变更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行政相对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生效期:
截止期:
行政决定部门: 深圳市教育局
地方编码:
状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