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教育培训机构2019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20-01-19 15:01 来源 : 市教育局
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教育培训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粤教策〔2007〕37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的有关精神,决定开展全市教育培训机构2019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市、区(含新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教育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通过年检,引导教育培训机构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对年检发现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检材料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检查内容
(一)培训机构有无加强党的建设;
(二)培训机构有无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三)安全管理举措(包括安全制度、应急预警处理、消防卫生安全、学员人身安全、监控系统等);
(四)培训合规性保障举措(包括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教师队伍建设基本情况、培训内容与时间公示、教师信息公示、是否按备案教材教学、教学内容不能超前超标、有无组织相关学科竞赛活动等);
(五)财务管理规范化与风险防控举措(包括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学费纠纷处理、财务收支情况及资金流动情况、财务风险控制等);
(六)对2018年检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20年3月30日前,各培训机构对照检查的具体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填写年度检查报告。
(二)抽查阶段。2020年4月30日前,主管行政部门视具体情况,组成检查组,对有关培训机构进行随机抽检。
(三)总评阶段。2020年5月上旬,主管行政部门根据检查的情况,形成年检结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未能按期提交年检材料的机构,该年度(2019年度)检查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四)公告阶段。年检结束后,由市教育局通过媒体向社会统一公告市、区教育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年检结果、办学范围、分教点等内容。各区应于2020年5月15日前将本区教育培训机构的年检总结、公告信息及相关数据统计表报深圳市教育局局职业与终身教育处。
四、提交材料
各培训机构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如下年检材料:
(一)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报告(2019)(见附件);
(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内容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负债、净资产以及2019年财务运行状况)。若有负资产的说明原因;
(三)举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商事主体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基本信息部分),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举办者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
(四)办学场所(含分教点)消防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备案回执复印件;
(五)办学许可证或注册证副本原件,民非登记证(或工商登记证、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民政部门审核备案的章程复印件。
附件: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报告(2019)
深圳市教育局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