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 : 2019-07-23 14:18 来源 : 市教育局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10日
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
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群体,在当时条件困难的情况下,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兢兢业业服务人民教育,为我省、我市基础教育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18〕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我市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实际情况,向符合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教育的重视、对教师的关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的范围条件、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针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的问题,向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三)坚持与原有政策相衔接的原则。政策措施与我省、我市此前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相关政策相衔接。
(四)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省、市制定统一的政策,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属地为主原则,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属地为主”原则,由各区(含新区,下同)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
三、补助发放对象
根据《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和《关于印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17〕6号)精神,已纳入我市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名单和人员总数原则上只减不增。
原民办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广东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原代课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广东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下列人员不列入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范围:
1.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
2.2017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3.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以及任教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被开除、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
四、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按任教学期累计计算,每2个学期视为1年。工作年限总计余数为1学期的,按1年计算。工作年限根据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核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1-9年的,工作年限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补助增加50元。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补助标准。
五、计发时间
(一)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7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2018年1月起计发生活困难补助,以前年度不补发。
(二)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8年1月1日(含)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一月起开始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三)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至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去世当月。
六、经费负担和发放渠道
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符合条件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方式和发放渠道,由各区政府确定。
七、工作程序
(一)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自查和审核时户籍所在地街道提出申请。街道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办理。各区根据粤教师﹝2016﹞11号和粤教师﹝2017﹞6号开展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情况,通知当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本地户籍原民办代课教师,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向街道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各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知当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完成个人申请。
(二)初审。街道在收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和《申请表》报区教育部门。街道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初审。
(三)审核。区教育部门在接到街道的初审人员名单后,会同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工作年限、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区教育、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公示。区教育、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应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区教育部门、各街道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在区政府门户网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区教育、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应于每年5月15日前完成对当年全部符合补助条件人员的公示。
(五)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区教育、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对人员名单进行确认,建立完善每年的《县(市、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名册表》、《县(市、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增减情况表》和《县(市、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人数汇总表》(附件2、3、4),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部门盖章确认后的表格报市教育、财政、人社、卫健部门复核。
(六)复核。市教育、财政、人社、卫健部门对区各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及存档,填写《市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人数汇总表》(附件5),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七)拨付。区财政部门根据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情况、补助标准,负责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发放单位。
(八)发放。发放单位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及时将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个人账户,各发放单位应于每年收到补助资金后一个月内完成发放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教育部门负责对申请人身份、工作年限进行审核和复核,教育、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共同对是否符合补助条件、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进行审核和复核。街道负责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申请和初审。
为避免出现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情况变更或去世后其他人冒领补助,各区要建立生活困难补助领取资格审查机制,通过现场资格审验、与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保信息、卫健部门的人口信息进行比对等多种有效途径,核查领取补助人员的有关情况。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抓好此项工作,统筹领导教育、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加强组织实施、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切实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广大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关怀落到实处。在落实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的同时,要统筹考虑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待遇保障工作,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适当调整其相关待遇标准。
(二)落实工作责任。教育部门要加强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的审核确认,确保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情况真实准确;财政部门要做好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筹措,及时将补助资金投付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提供人员的参保状况;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执行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监察、审计、维稳、网信、信访、公安、国安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各区要及时筹集发放困难补助所需资金;配备原则性强、熟悉政策、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及时完成本地的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初审等工作。
(三)及时发放到位。各区政府要按照要求,及时制定发放办法,细化并明确发放方式、发放渠道、发放单位、发放要求等内容,确保按时足额将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手中。
(四)加强资金管理。区财政、教育、人社、卫健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资金支出程序,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资金跟踪问责机制,确保专款专用。市教育、财政、人社、卫健将对各区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五)严肃政策纪律。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对有虚报冒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资格,追回相关补助资金,同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六)确保社会稳定。各区政府是落实对我市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和确保原民办教师群体稳定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维稳工作层级负责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夯实基层维稳责任,制定完善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附件:1.《广东省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2.《____县(市、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名册表》
3.《____县(市、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 补助发放对象增减情况表》
4.《____县(市、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人数汇总表》
5.《____市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人数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