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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

时间 : 2020-06-12 11:51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教育行政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

  为了促进深圳市民办中小学优质、特色发展,更好地打造与深圳城市发展相匹配的现代教育,根据国家、省、市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规划建设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参照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本 市新设立的民办小学、民办九年制学校、民办初级中学、民办完 全中学、民办普通高中、民办十二年制学校和现有民办中小学分立、合并及变更层次和名称

  一、举办者

  (一)学校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 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 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未被列入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经营异常 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 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 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外商投资企业办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二)已举办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其举办的学校近 5 年无 违法违规办学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中小学校, 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 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各自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 比例等内容

  二、学校名称 

  (一)营利性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 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 〔2017〕156 号)的规定,非营利性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 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民发〔1999〕129 号) 的规定。(二)学校名称应当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后缀为高 级中学、初级中学、中学、小学、学校,不得含有误导或者引发 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三)学校名称由“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字样)、后缀” 依次组成。行政区域名统一为“深圳市”(市审批学校)或者“深 圳市 XX 区”(区审批学校)。 

  (四)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学校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 名称语义一致。新设立学校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 特定称谓等作字号。 学校名称使用“外国语”字样的,应当开设不少于 3 个外语 语种课程,使用“实验”字样或者含有体现办学特色字样的,应 当有具体的办学实验或特色办学方案。 

  三、校舍建设 

  (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应当符合现行《中小学校 设计规范》、《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等规定,教 学区、运动区、生活区应当相对独立。校园内不得设有其他机构。 学校周边环境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应当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出行安全。

  (二)每个年级不少于 2 个班,小学班额控制在 40 人以内, 中学班额控制在 45 人以内,总办学规模不超过 3000 人。

  (三)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 8 ㎡、九年制学校不低 于 9.5 ㎡、初中不低于 10 ㎡、高中不低于 18 ㎡。学校生均建筑 面积,非寄宿制学校小学不低于 11.50 ㎡,九年制学校不低于 11.60 ㎡,初中不低于 13.17 ㎡,高中不低于 14.43 ㎡;寄宿制 学校小学不低于 19.32 ㎡,九年制学校不低于 19.30 ㎡,初中不 低于 22.12 ㎡,高中不低于 24.57 ㎡。以上生均面积不含教职工 宿舍面积。

  (四)学校至少有 1 块 4 道以上不少于 200 米的环形跑道运 动场;至少有 1 条 4 道以上的直跑道,小学 60 米以上,九年制 学校、初中、高中 100 米以上。每 400 人设置不少于 1 个标准球 类场地(篮球或者排球),900 人以下设置不少于 200 ㎡的体育 器械和游戏区,超过 900 人的设置不少于 300 ㎡的体育器械和游 戏区。球类场地、体育器械和游戏区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与其他 活动场地重合

  (五)学校应当设有升旗台。

   (六)办学场地设施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卫生、抗震、 环保等安全要求。 配有食堂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量化等级 A 级的标准设计与建设。 

  (七)校舍具有合法产权,近 10 年内未被纳入城市更新、 改造、用地征收等拆迁计划。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应当依 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 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312 号)进行处 理后方可用于办学。

   (八)校舍场地属于租赁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学校直接与 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并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期 限属国有产权的租赁期不少于 10 年,属非国有产权的租赁期不 少于 12 年。

  四、教育教学设备设施 

  (一)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劳动实践场所、其他教学及教 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等的建设和学生课桌椅、常规教学仪器、 专业器材、信息化教学平台设备等的配备,应当符合《深圳市义 务教育学校设备设施配备标准指引》和《深圳市普通高中学校设 备设施配备标准指引》相关要求。理化生实验室或探究室建设、 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学校名称含有体现办学特色字样的,还应当配备能支撑办学 特色的场地、各类用房及设备设施。 

  (二)按照现行《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规定的标准配备 图书报刊。

  (三)建有信息资源库,有配套教学应用软件。有出口带宽 不低于 1G 接入的校园网,无线网络覆盖率达到 100%,并配备相 应的网络安全及审核设备。

   (四)按照现行深圳市《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中小学、幼 儿园》规定配置安全保卫设施,建有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学校 出入口设置防冲撞隔离设施,建有门禁系统、一键式报警装置, 覆盖整个校园的安全监控系统并接入公安监管平台。

  五、人员条件和配置 

  (一)校长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胜任岗 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中小学教 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 3.具有学校最高办学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大学本科以上文 化程度,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中小学副校长以 上任职经历。 4.年龄在 70 周岁以下,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 记录和不良从教记录。

  (二)教师 

  1.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热爱教育事业;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品行端正, 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初中专 任教师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少于 15%,高中专任教师硕士研 究生及以上学历不少于 35%;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市级 以上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须有一定比例。 3.专任教师与学生比小学不低于 1:19、九年制学校不低于 1:15、初中不低于 1:13.5、高中不低于 1:12.5。 学校名称含有体现办学特色字样的,相关特色的专业教师配 备相应上浮 25%以上。 实行小班化教学的学校(30 人以内),专任教师占比上浮 20%以上。 4.聘用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教辅人员 

  1.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 身体条件,无违法违纪行为。 2.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 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3.按学生人数 600:1 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专职卫 生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4.每1000名学生至少配置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师(不足1000 人按 1000 人计算),心理健康教师应当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5.按照深圳市《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规定, 配齐安全保卫人员。学校出入口、监控中心按全天候值守要求配 备。6.其他教辅人员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备。

  六、办学出资 

  (一)举办者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 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 的需要。

  (二)举办学校的经费应当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开办资金 在扣除校舍建设、改造、购置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和一年的租金等 支出后,货币资金不少于本市上年度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公共财政 生均教育事业费支出标准(学生人数按照申办的办学总规模计 算)。申请筹设的,出资额须满足校舍建设、改造、购置教育教学 设备设施和一年的租金支出要求。

  (三)办学出资实行实缴制,并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其 中,以货币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 告;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图 书资料等财物作为办学出资的,还应当提供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 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七、组织和机构 

  (一)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 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 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 学经验(经历);非营利性学校的决策机构中至少有一名以上独 立社会人士。 

  (二)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中教职 工代表不得少于 1/3。

  (三)设有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岗位工 作人员。

  (四)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应当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五)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理事会)、 监事会任职。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 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 有回避规定的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校长、财务 人员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回避。

  八、制度建设和课程 

  (一)制订符合法律、法规的办学章程,章程应当载明:(1) 名称、住所、办学宗旨、性质、层次类型、业务范围、办学规模、 举办者、资产数额、资产来源、资产性质及管理使用原则;(2)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任期、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 举办者变更的规则、组织管理制度;(3)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 罢免程序、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和党组 织参与重大决策的程序;(4)举办者的权利义务、教职工及学 生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5)党的建设;(6)章程修改 程序;(7)学校终止事由、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8)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的章程, 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党的建设要同步谋划、 党的组织要同步设置、党的工作要同步开展。要制定行政管理、 教学管理、教师培训、安全管理、员工管理、学生管理、资产和 财务管理等制度。

  (三)严格按照国家中小学课程方案开设课程,并依照课程 标准实施教学,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实施高中教育的,学生须 按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科目完成合格性考试。实施义务教育的, 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严禁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 取代国家课程,严禁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

  九、其他 

  (一)民办小学、民办九年制学校、民办初级中学、民办完 全中学、民办十二年制学校只可以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学校,民办 普通高中可以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学校。 

  (二)民办完全中学执行民办初级中学和民办高级中学相关标准,民办十二年制学校执行民办九年制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相 关标准。

  (三)本标准所引用的相关文件和标准,如有修订,执行其 最新版本。

  (四)本标准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深 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深教〔2015〕354 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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