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等学校章程修改、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20-10-30 15:50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粤教策函〔2020〕3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机构)、省外高校在粤办学机构:
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修改和完善高校章程是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提高依法治校水平、落实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全国教育大会及全省教育大会等系列重大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章程在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提升治理效能,结合我省高校章程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章程修改、核准与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章程修改进程
各高校要坚持依法依规、认真严谨、讲求实效、规范推进章程修改工作。
(一)指导思想
章程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全国教育大会及全省教育大会等重大会议精神。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2.坚持发挥高校职能。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推动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进一步完善章程内容,规范章程修改程序,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
3.坚持稳定性与适应性。坚持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学校现行章程中已不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条款应进行修改,仍可指导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条款保持相对稳定。
(三)修改内容
章程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校有机统一,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学校章程。引导教职员工和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章程修改要体现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应突显高等教育新形势新变化,补充完善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高校内部管理制度,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民办高校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全面落实《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相关要求,在学校章程中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决策机制和党务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内容要求。
(四)修改程序
公办高校章程修改校内程序按《办法》第三章“章程制定程序”执行。
民办高校章程修改校内程序参照《办法》第三章“章程制定程序”执行,修改过程应充分发挥学校党委的政治引领作用,落实学校党委会审议、学校理(董)事会审定学校章程的程序。
(五)时间安排
民办高校应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修改工作,公办高校应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章程修改工作。高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修改章程。
各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章程修改时间,2020年10月26日前将《高校章程修改时间安排表》(见附件1)报送至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电子邮箱。
2018年9月全国教育大会召开以来已修改过章程的公办高校,视形势发展和学校实际情况,可将章程修改工作安排在2022-2023年;其他学校应尽快启动章程修改工作。
二、优化章程核准流程
各高校按程序对修改章程申报核准,省教育厅按规范合理、精简高效原则依法对高校修改章程进行核准。
(一)报送章程修改稿。
公办高校根据《办法》规定修改章程,完成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学校党委会审议程序后、向省教育厅提交“章程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
民办高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新法新政并参照《办法》规定修改章程,经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或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征询理(董)事会意见或经理(董)事会审议后,向省教育厅提交“修改稿”。
报送材料如下:
1.章程修改稿;
2.章程修改说明(包括修改原因、过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修改主要内容等,并填写《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
3.新旧章程条文对照表(修改部分附上依据)。
以上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电子邮箱,文档标注“学校全称+章程修改稿”,附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征求修改意见。省教育厅组织厅内相关处室和章程核准专家提出章程修改意见,并反馈给高校。
(三)报送章程核准稿。
高校依据省教育厅反馈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所涉及修改内容组织论证、履行必要程序后,由学校党委会(公办高校)或理(董)事会(民办高校)讨论审定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形成“章程核准稿”(以下简称“核准稿”)正式报省教育厅申请核准。
报送材料如下:
1.学校章程核准请示;
2.章程修改说明(包括修改原因、过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修改主要内容等,并填写《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
3.章程修改新旧条文对照表(修改部分附上依据);
4.已核准的原章程(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公章);
5.修改后的新章程(在首页标题下用括号注明第一次制定和历次修订(修正)案的审定时间及本次修订(修正)案经学校党委会会议(公办高校)或理(董)事会(民办高校)第几次会议审定及其时间;加盖学校骑缝章及首页章);
6.相关佐证材料,公办高校需党委会会议决议、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教代会会议纪要等材料;民办高校需举办者关于章程重要修改内容决定的书面意见、理(董)事会关于章程修改的决议、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或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纪要、教代会会议纪要、校内公示等材料。
文件名称一般为《XX高校关于申请核准<XX高校章程>的请示》,报送材料一式五份,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电子邮箱。各市主管高校和其他省直部门所属高校,须另附主管部门同意章程申请核准的公函。
(四)形式审查。省教育厅对核准稿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修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送审材料不齐全、修改程序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学校补正。未按要求进行补正的,视为未申报。
(五)审议核准稿。由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核定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并按厅长办公会审议意见对核准稿进行修改,形成最终章程文本。
(六)核准发布章程。最终章程文本经高校确认后,由厅长签发核准书,予以发布。
根据各高校章程修改内容,可以适当简化相关材料或程序。
三、健全章程实施机制
各高校要建立健全章程的实施机制,保障章程在高校管理和办学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
(一)深入学习宣讲。高校要在学校主页突出位置公布章程并配发解读材料。学校领导班子要利用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以及学习会等形式,专门研讨章程内涵和贯彻落实办法。要将章程及其他主要管理制度印刷成册,作为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培训资料,人手一册,组织专门学习;多种形式向师生宣传章程内容,在学校内部形成学习章程、尊重章程,依法办学、依章办事的良好风气。
(二)完善配套制度。高校要以章程为准则,全面梳理与学校章程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原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学校章程的管理制度,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保证制度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系统性。可以参考《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议清单》(见附件3)对学校制度按学校章程、基本制度、具体制度等层次进行系统整合,形成以章程为核心的科学合法、内容规范、层次清晰、简洁一致的制度体系。
(三)落实章程实施。高校要指定具体机构组织章程的修改、执行、监督等工作。在出台重大改革发展决策、制度规范过程中,要依法、依章程实施合法性审查。引导全校师生自觉遵守学校章程,做到依法治校、依章治理。校长要作为章程执行的第一责任人,把章程实施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内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专门报告。涉及师生对章程文本表述理解有歧义的,学校要及时进行解释。
省教育厅将指导监督高校章程实施情况,适时开展高校章程实施工作专项督查,对高校不执行章程或者违反章程规定实施的管理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章程规定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组织章程修改培训。省教育厅将适时组织学校章程修改、核准和实施相关人员参与培训,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二)适用范围。部委直属高校章程修改等工作按教育部相关通知执行。
省外高校在粤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机构)章程或管理运行规程修改等工作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独立学校转设后学校章程制定工作,按《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独立学院转设后学校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联系方式。
公办高校联系人:任莉、李鹏飞,联系电话:020-37626920,15913182818,13512708304;
民办高校联系人:刘宏伟、成颖,联系电话:020-37627151,15800291152,13580538495。
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电子邮箱:fgc@gdedu.gov.cn。
附件1:高校章程修改时间安排表.doc
附件2:《XX高校章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览表.doc
附件3: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议清单.doc
广东省教育厅
2020年10月13日
内容来源:广东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