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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定的《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对办学出资有何要求?

时间 : 2021-03-01 15:19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一)举办者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二)举办学校的经费应当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开办资金在扣除校舍建设、改造、购置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和一年的租金等支出后,货币资金不少于本市上年度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公共财政生均教育事业费支出标准(学生人数按照申办的办学总规模计算)。

  申请筹设的,出资额须满足校舍建设、改造、购置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和一年的租金支出要求。

  (三)办学出资实行实缴制,并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其中,以货币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作为办学出资的,还应当提供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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