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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对学校制度建设和课程有何要求?

时间 : 2024-10-28 10:12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一)制订符合法律、法规的办学章程,章程应当载明:(1)名称、住所、办学宗旨、性质、层次类型、业务范围、办学规模、举办者、资产数额、资产来源、资产性质及管理使用原则;(2)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任期、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举办者变更的规则、组织管理制度;(3)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和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程序;(4)举办者的权利义务、教职工及学生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5)党的建设;(6)章程修改程序;(7)学校终止事由、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8)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的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党的建设要同步谋划、党的组织要同步设置、党的工作要同步开展。要制定行政管理、教学管理、教师培训、安全管理、员工管理、学生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三)严格按照国家中小学课程方案开设课程,并依照课程标准实施教学,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实施高中教育的,学生须按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科目完成合格性考试。实施义务教育的,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严禁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严禁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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