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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定的《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对学校名称有何要求?

时间 : 2024-06-04 14:20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一)营利性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的规定,非营利性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民发〔1999〕129号)的规定。

     (二)学校名称应当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后缀为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学、小学、学校,不得含有误导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三)学校名称由“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字样)、后缀”依次组成。行政区域名统一为“深圳市”(市审批学校)或者“深圳市XX区”(区审批学校)。

     (四)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学校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新设立学校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

        学校名称使用“外国语”字样的,应当开设不少于3个外语语种课程,使用“实验”字样或者含有体现办学特色字样的,应当有具体的办学实验或特色办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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