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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指引(2017年版)

时间 : 2017-07-05 00:00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为及时发现、有效控制学校及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传染病(不含艾滋病、结核病,艾滋病、结核病防控另行单独制定工作指引)疫情,减少疫情带来的危害,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依据有关条例、规范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0]10号)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3.《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 28932-2012)、《传染病控制手册》(第十八版)、《深圳市传染病暴发疫情报告的暂行规定》、《深圳市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常见传染病疫情处置指引》(深卫计疾控〔2015〕40号)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5.《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和《深圳市学校卫生综合评价工作方案》等。
  二、防控对象
  全日制公办及民办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大学本科(专科)学校及托幼机构在校(园)老师及学生。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配合疾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
  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建立健全各类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并根据疫情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结合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专职或兼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传染病报告及防控工作。学校及托幼机构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落实缺勤追踪制度,开展症状监测、疫情报告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指定专人开展晨检工作,掌握学生出勤和健康状况,并将因病缺勤情况、症状监测信息报告传染病报告人(校医或园医)。校医(园医)应及时对异常信息进行核实,按时限要求完成监测系统上报工作,对符合传染病聚集性疫情标准的可疑事件,应及时向学校及托幼机构主管领导(部门)、辖区疾控中心报告。
  2.落实病例隔离管理,严格把关复课查验。发现疑似病例,应要求其及时就诊,对具有明确诊断的传染病病例,应及时隔离治疗。学生病愈后持医院病愈证明前往校医(园医)处接受查验,校医(园医)根据医院病愈证明、病例身体情况、隔离时间等综合判断,并出具复课证明,学生持复课证明方可返回班级上课。患病教师亦应参照隔离要求,符合隔离解除标准方可返回工作岗位。
  3.协助疾控部门开展疫情调查处置工作。一旦出现聚集性疫情,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安排专人协助疾控中心开展现场调查和采样工作,对疫点及污染物进行消毒处理,根据疫情需要协助疾控中心组织开展疫苗应急接种工作,收集疫情进展信息,定期向疾控中心报告。
  4.实施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提高重点人群健康素养。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开展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活动,利用讲座、海报、广播、校讯通、家长会、工作沟通群等对学生、教职工、家长等开展宣传,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提高对应人群的健康素养和自我保护技能。在疫情流行期,应及时启动应急卫生宣传,提高学生、家长的传染病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倡导学生、家长主动配合学校及托幼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5.落实新生入学入园接种查验制度。严格将入学接种证查验工作纳入新生报名程序,将预防接种查验证明作为新生办理入学的必备材料之一,校医(园医)对新生预防接种查验证明资料和漏种疫苗进行登记,将有关查验信息填写登记表并及时反馈辖区有关预防接种门诊,督促学生遵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完成相应年龄的疫苗接种。校医(园医)需完成查验预防接种证通知、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和漏种疫苗补种证明等资料收集、汇总、归档和上报工作。
  6.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和卫生清洁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学校及托幼机构应以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为重点,定期清理卫生死角和“四害”孳生地,保持教室、宿舍、饭堂环境卫生,加强通风换气,及时清洁地面、桌椅、门窗、水龙头、楼梯扶手等公共地方,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并加盖,合理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保持厕所清洁卫生。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保障饮食、饮用水安全。紧密结合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学校及托幼机构针对性储备适量的应急物资,并根据使用年限及时更换。
  (二)配合卫生监督工作相关要求。
  1.学校应当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要求,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配备相关卫生或保健人员以及设施设备。卫生室要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
  2.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本单位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3.建立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度和消毒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相关文字资料。
  4.建立、健全本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或毒种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定期对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6.建立并执行学生晨、午检制度。
  7.建立并执行因病缺勤、病愈返校证明、疑似传染病病例及病因排查登记制度。
  8.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和定期对室内空气、物体表面、餐饮用具、玩具、生活用品及公共活动区域进行消毒和记录。
  9.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防治法知识的宣传教育。
  10.学校发现传染病患儿后按照法律、法规和卫计委的规定进行报告,及时设立临时隔离室,对患儿采取有效的隔离控制措施。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患儿接触过(包括临时隔离室)的环境、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控制传染病在校内暴发和续发。
  11.对入学新生查验预防接种证、体检记录。
  12.采购消毒产品时建立并执行索证制度。常用消毒产品例如消毒剂(粉、片等),应当索取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已备案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合法的购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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