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及托幼机构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指引(2017年版
时间 : 2017-08-02 00:00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为规范全市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防止托幼机构、学校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儿童身体健康,结合有关条例、规范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3.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
4.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儿童入园、入学查验预防接种工作实施方案》(粤教体函〔2007〕17号)
5.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托幼机构及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粤教体函〔2011〕16号)
6.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通知》(深卫计疾控〔2014〕55号)
二、查验对象
全市所有托幼机构入园新生(含转学)、小学及初中入学新生(含转学)。
三、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托幼机构和学校通过新生招生简章或报名须知等途径,告知家长以下信息:
1.新生报到时,托幼机构和学校要收取《儿童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家长可登陆“深圳市免疫规划之窗http://www.szepi.net”网站直接打印或到附近接种门诊开具查验证明。
2.未按程序完成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请尽快补种,漏种的疫苗在入学后将通知补种。
(二)托幼机构、学校需指定专人负责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在儿童正式入托、入学时,收取儿童查验证明,对儿童预防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并反馈给辖区接种门诊。
(三)对于需补种疫苗儿童,托幼机构和学校应要求家长或其监护人带儿童到接种门诊补种疫苗,并核实补种完成情况。
(四)查验工作完成后,托幼机构、学校应将本单位的查验证及补种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上报辖区接种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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