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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指引(2017年版)

时间 : 2017-08-02 00:00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指引。

  一、工作依据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0〕10号)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376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深卫人发〔2013〕5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6〕762号)
  5.《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
  二、对象与范围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等。
  三、具体措施
  (一)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沟通协调会,制定日常防控工作计划,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1.健康体检。学校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建议对高二学生开展一次胸部X线检查。学校师生健康体检由具备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结核病防治机构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体检机构要及时反馈给学校,由学校告知学生(或家长)到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
  2.健康教育。学校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结核病防治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协助学校开展工作。
  3.学校环境卫生。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4.监测与报告。
  (1)晨检工作。中小学校应当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落实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
  (2)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班主任(或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并由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3)病例报告。对学校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由学校疫情报告人立即向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疫情监测。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的主动监测、舆情监测和汇总分析。对监测发现的学生(或教职员工)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报告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将结果反馈给学校。
  (二)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1.及时确诊并报告。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就诊的学生及教职员工肺结核疑似患者或已确诊患者必须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规范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尤其是要详细、准确地填写患者所在学校及班级名称,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深圳市肺结核病归口管治办法》要求将患者转诊到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
  (2)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学校师生中因症就诊或转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和临床表现等,按照肺结核的诊疗规范进行胸部X光片检查、痰菌实验室检查,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作出明确诊断。确诊的学校肺结核患者应当及时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3)同一学校同一学期发现2例及以下患者,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所在学校反馈;发现3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患者时,应当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学校报告、反馈。
  2.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
  (1)结核病防治机构一旦发现确诊病例,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
  (2)学校应当积极配合筛查工作,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宣传并要求学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及时就诊。
  (3)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学生,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在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防治机构随访复查。
  3.治疗管理。
  (1)结核病防治机构对确诊病例提供规范抗结核病治疗。对休学在家的病例,居住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当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对在校治疗的病例,学校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当与学校共同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结核病防治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复查。
  (2)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指导学校做好疑似病例的隔离工作。疑似病例确诊后,学校应当及时登记,掌握后续治疗和转归情况,对不需休学的学生,应当安排好其在校期间的生活及学习。
  4.休复学管理。
  (1)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医生,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病例开具休学诊断证明。根据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肺结核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患病学生经过规范治疗,病情好转,达到规定的条件,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医生可开具复学诊断证明,建议复学,并注明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和要求。学校凭复学诊断证明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并督促学生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详见《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
  (2)对教职员工肺结核患者的休、复课管理,可参照学生休、复学管理要求执行。
  (三)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学校所在地的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确定事件。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1.事件核实与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对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核实,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认后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告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2.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在学校的支持配合下,结核病防治机构根据疫情情况,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对初次筛查结核菌素皮肤试验非强阳性者,应当在2-3个月后再次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筛查,以便早期发现新近感染者。
  3.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学校应当在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和协助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4.校园环境卫生保障。学校应当加强公共场所通风、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5.事件评估。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包括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
  四、监督与管理
  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联合组织督导检查,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作为对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对报告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等原因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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