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指引(2017年版)
时间 : 2017-08-02 00:00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为加强我市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明确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中学校的相关职责,消除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落实各项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促进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开展,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目的
为加强我市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落实各项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推进学校饮用水规范化管理,有效预防水源性疾病的传播,确保学生饮用水安全,保障学生健康。
二、工作目标
预防水源性疾病的传播,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三、适用对象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四、工作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学校做为第一责任人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2.学校应遵守有关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3.学校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档案、日常记录等资料),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4.学校应选择市政供水(俗称自来水)作为学校饮用水源,特殊情况若选择其它水源水,如:井水、河水、湖水等,应报水务、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5.饮用水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无积水,无污染,排水设施运行正常。
6.饮用水设施(开水机、饮水机等)及二次供水的储水设备(蓄水池、水箱等)每学期使用前应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各项供水设施运转正常。
7.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二)学校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1.学校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和管理。
2.学校应聘用专业机构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建立清洗消毒档案。
3.每学期开学前应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有水质合格证明。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学生和教职工的饮用水卫生安全。
(三)采购涉水产品的卫生要求。
1.我国对涉水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即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涉水产品的产品型号必须与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的内容相符。
2.凡购买国产或进口的涉水产品时,应向销售商索取产品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及其附件,并将产品标识、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与卫生许可批件中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内容进行仔细核对,必要时可上证件审批机关的官方网站查询。
3.购买净水器、纯水机和直饮水机等饮水产品时应该注意产品过滤材质的使用期限,滤芯、滤料和滤膜等水处理材料需定期更换,应选择购买有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和售后服务技术保障厂家的产品。
(四)学校优质管道饮用水卫生要求。
1.学校有购置优质管道饮用水设备意向的,立项前应向卫生监督部门咨询。
2.学校应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提供优质管道饮用水。
3.学校必须建立健全优质管道饮用水质量保证体系和卫生管理档案。制定相应的生产技术卫生规程,明确管理、生产和检验各过程中的职责和卫生要求。
4.学校应根据水质和设计要求及时更换滤芯等水处理材料。保证优质管道饮用水每天定时循环或者全体循环。定期清洗、消毒管道。
5.管道直饮水供水平台(点)要设置在安全、平坦处,并设有警示标识,防止发生踩踏事件,供水点数量要满足学生的使用需求。
6.每日公布日、周水质检验结果,每季度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验报告。
(五)采用桶(瓶)装饮用水卫生要求。
1.学校在购入桶(瓶)装饮用水时,应索取该产品有效生产许可证,并向生产厂或供货商索取近六个月内的水质检测报告。
2.桶装水使用的饮水机由供水方每月至少清洗消毒1次,并建立清洗消毒档案。
3.桶装纯净水经饮水机后的出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要求。
(六)电热水器供应开水。
电热水器供应开水,学校应当在取水点醒目位置张贴烫伤标识。如果放置不用7天以上应排净储水更换鲜水。
(七)温(凉)开水卫生要求。
1.供应温(凉)开水为主的学校,应设置饮水间(区域),饮水间(区域)30米以内环境中不应有开放性污染源。饮水间(区域)不准堆放杂物,不准饲养动物。饮水间(区域)不与卫生间相邻,在显著位置贴有安全警示标志(如小心烫伤、小心地滑等)。
2.温(凉)开水为主要饮水的,开水供应量应充足,不应提供过夜温(凉)开水。
3.日常应对保温桶等储水容器进行清洗消毒,加盖加锁,建立清洗消毒档案。
(八)应急处理。
当发生饮水污染突发性事件时,学校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供水,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理。
(九)用语定义。
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顺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水质处理器(材料) 是指:一般净水器、特殊净水器(除氟、除砷、软化水器)、纯水器(离子交换、电渗析、蒸馏水、反渗透水器)、矿化水器、各种水处理材料(混凝剂剂、助凝剂、灭藻剂以及其他饮用水处理剂)、除垢剂。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优质管道饮用水:是指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市政管网供水为水源,经集中深度净化处理,通过循环管道输送系统供给可直接饮用的水。优质管道饮用水也可称为管道分质直饮水(简称管道直饮水),包括管道饮用纯净水、管道饮用净水。
学校饮用水设施:学校饮用水经存储、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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