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各自考社会助学机构:
个人自学、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重要环节和教育功能的具体体现,是自学考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按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业务指导工作的通知》(粤考办〔2015〕46号)要求,从2016年起,自考社会助学机构年度备案登记工作由各市(区)考办组织实施。我市2022年度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备案登记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备案登记对象
在我市开展自学考试辅导的社会助学机构。
二、备案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三)《社会助学机构备案登记情况说明》(单位提供书面的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详细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助学专业及学习者人数、学习时限、助学方式、教学计划、助学机构管理人员及经费来源等,盖单位公章);
(四)《2022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
(五)首次备案登记的自考社会助学机构,须由教育行政部门对该机构进行实地核实,做好自学考试及开展助学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宣传工作,把好自考社会助学机构开展自学考试助学的入门关,并在上述第(三)条的《社会助学机构备案登记情况说明》纸质材料上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三、备案登记时间及地点
2022年9月5日至8日,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联系电话:82197626。
地址:罗湖区泥岗西路1068号深圳市招生考试办公室230室。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副本)需在有效期内,且上一年年度检查情况为合格。
(二)备案登记表中的专业代码、专业建设主考学校代码和课程组代码须按照专业信息简表(附件3)填写。
(三)各单位要加强服务意识,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开展助学辅导活动,准确、真实地宣传相关自考信息。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业务指导工作的通知(粤考办〔2015〕46号)
2.2022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备案登记表
3.专业信息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