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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相关政策和规定

信息来源: [ 内容纠错 ] 日期:2010-09-20

  事项内容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07〕66号)重要内容摘要:

  第十三条 学生(含非本地户籍学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含转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发给学生证。   

  第十四条 学籍档案包括:

  (一)《新生名册》;

  (二)《在校生名册》及《在校生变动名册》;

  (三)《学生学籍卡》;

  (四)《学生评价表》;

  (五)《毕(结、肄)业鉴定及综合素质评价表》;

  (六)《毕(结、肄)业生名册》;

  (七)学籍变动及奖励、处分等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学校应按照中小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学籍档案进行管理。学籍档案由学校永久保管,不得销毁。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注销其在本校的学籍:

  (一)义务教育已毕(结、肄)业;

  (二)已升学或转学进入其他学校就读的;

  (三)年满18周岁已经不在本校读书的;

  (四)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第二十条 除符合第十九条规定注销学籍外,对服刑、被收容教养、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以及休学、辍学、出国的18周岁以下儿童、少年,虽然其已不在本校就读,学校应保留其学籍。 

  法律依据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条  件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注销其在本校的学籍:

  (一)义务教育已毕(结、肄)业;

  (二)已升学或转学进入其他学校就读的;

  (三)年满18周岁已经不在本校读书的;

  (四)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第二十条 除符合第十九条规定注销学籍外,对服刑、被收容教养、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以及休学、辍学、出国的18周岁以下儿童、少年,虽然其已不在本校就读,学校应保留其学籍。

  申请受理机关:就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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