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
时间 : 2024-12-03 11:22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教育局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民办学校的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 | 440202024000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1.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2.学校开办不满一年,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 3.尚未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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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办学校有办学结余但未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同意或者没有办学结余给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出资人奖励。 | 440202002000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1.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2.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整改。 3.尚未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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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办学校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 | 440202025000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 1.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2.违规收费总额在不满100万元的。 3.尚未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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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的实际办学内容与申报内容不符 | 440202002000 |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2.尚未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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