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为完善以普惠性幼儿园(含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为主体,广覆盖、保基本、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公益普惠优质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8] 39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的意见》 (深府办规[2019] 2号)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018年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我国学前教育事业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改革举措。《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要求,高标准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善育。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要求,我市大力推进公办园建设、提升普惠性幼儿园办学品质,多措并举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现行的《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深教规[2013]199号)已不能满足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迫切需要修订,为保障普惠性幼儿园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的意见》(深府办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优化普惠性幼儿园奖励性补助政策,通过政策引导、业务指导、强化监管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办学品质,推动学前教育普惠、均衡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性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的普惠性幼儿园是指依法设立、办学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申报与认定”、“扶持政策与经费管理”、“办学管理与绩效考评”和“附则”等五章。

其中,“申报与认定”部分主要明确了普惠性幼儿园的申报条件和审核流程。“扶持政策与经费管理”部分明确了普惠性幼儿园补助经费标准和使用用途。“办学管理与绩效考评”部分主要就教育行政部门对普惠性幼儿园的管理和绩效考评做出规定。

01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定位

进一步明确了普惠性幼儿园是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应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优先在公办幼儿园不足的区域认定普惠性幼儿园。

03教职工待遇保障的调整

由原来《暂行办法》中提出的“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保教费收入的比例为不低于40%(政府产权园不低于50%),教师个人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调整为“全园教职工工资福利支出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与政府补助收入之和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政府产权幼儿园该比例不低于70%,且教师个人最低应发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

02补助标准的调整

普惠性幼儿园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班每年不低于4万元(生均为1333元/年)调整至逐步实现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各区可根据财力情况,分年度逐年提高生均补助标准。

04监管措施的补充

在第三章和第四章中增加了对普惠性幼儿园财务管理、规范办学等监管措施以及普惠性幼儿园年度绩效考评的条款,同时对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监管予以明确。

05《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考评指标》的补充

在原有《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对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考评的指标做了完善和补充,明确了评分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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