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
时间 : 2022-04-07 17:29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3月30日
深圳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标准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善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的意见》(深府办规〔2019〕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专项经费来源于市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社会捐赠。
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市属幼儿园及学前教育市级项目的资助、奖励、补贴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遵循公益导向、突出重点、促进发展的原则,用于鼓励、引导、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
第二章 经费使用
第五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对本市户籍和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的3至6岁在园儿童提供健康成长补贴;
(二)对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提供奖励性补助;
(三)对规范管理、优质办学的学前教育机构给予奖励;对获得市及以上(含市级)政府表彰的学前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对幼儿园开展省级(含省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研究给予一次性资助;
(五)对长期在本市学前教育机构工作的保教人员(在编人员除外)依据连续从教年限给予长期从教津贴;
(六)对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学历提升,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学前教育专项培训,骨干队伍培养等师资建设进行资助;
(七)对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科学育儿指导活动进行资助;
(八)学前教育管理费用,包括市教育行政部门发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信息、组织项目评审、开展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专项研究、学前教育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
(九)对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学和学区化治理进行资助;
(十)对开展学前特殊儿童融合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资助;
(十一)对市教育行政部门培育的学前教育机构优质课程项目提供资助;
(十二)对面向2-3岁婴幼儿开设托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资助;
(十三)其它经市政府同意的项目。
公办幼儿园的开办费、日常运行经费以及对本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给予的保教费资助将按照隶属关系由所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循部门预算程序编报,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六条 专项经费各项资助、补贴和奖励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学前教育机构根据第五条第(二)、(三)项申请专项经费的,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通过“规范化幼儿园”督导验收,发展潜力良好;
(二)办学场所产权明晰,办学相关证照齐全,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
(三)申请日(不含申请日)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无违法违纪违规办学记录、无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
(四)重视师资建设,按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依法为教职工足额足项购买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专项经费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要求,结合专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任务目标编制专项经费预算,按程序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编报。
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发布下一年度的申报要求。
第八条专项经费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纳入部门预算、决算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申请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单位应按照申报要求向教育行政部门递交申请,个人应通过所在学前教育机构统一申请。
第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拨付经费。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使用专项经费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市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及时报送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和单位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专项经费的业务主管部门,在编报预算的同时应同步编报项目绩效目标,并以绩效目标为依据做好绩效监控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专项经费使用安全,按要求定期开展专项经费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部门。
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步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各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清偿债务和举办者回报等。
政府资助的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举办者不得占为己有。在对学前教育机构资产进行清算时,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根据来源渠道退还政府,专门用于学前教育发展。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和个人在申请专项经费时,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当次申请资格,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经费,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或不配合监督、检查、审计,提交虚假财务资料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缓拨、停拨或收回专项经费,并可规定5年内不再受理其专项经费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管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学前教育机构”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各类幼儿园和幼儿中心,“在园儿童”指在本市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3-6岁儿童。
第十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