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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政策解读

时间 : 2020-07-29 17:22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一、制定背景

  我市民办幼儿园的审批依据是2008年印发的《深圳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具体配置标准》,沿用至今已超十年,全市学前教育事业规模扩张迅速。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随着生育高峰的到来,幼儿园学位压力进一步加大。我市人口规模大,空间资源和闲置建筑物资源有限,原《设置标准》只适用于举办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不适用于规模较小的幼儿园或办学形式灵活的其他类型学前教育机构。

  为适应深圳建设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城市定位,满足广大市民对个性化多元化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家及广东省关于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自有资源或符合要求的场地举办小型多样化学前教育机构,多渠道扩充学前教育资源。

   二、内容框架

  《设置标准》共十八条,分别从学前教育选址布局、园舍建筑、办学场地、办学规模、面积指标、幼儿活动用房、服务及附属用房、设施设备、举办主体、人员配备等方面予以规范。同时,按照办学规模大小、服务形式等因素,《设置标准》分别制定了幼儿园、微小型幼儿园(简称幼儿中心)的具体标准,在保障建筑物质量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举办占地较少、规模较小的学前教育机构。

  三、重要条文说明

  (一)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新设立的为3至6周岁学龄前儿童集中实施保育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幼儿中心。有条件的区域宜根据本区学前教育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要求。

  规划幼儿园新改扩建项目执行住建部、国家发改委2016年发布的《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二)园舍建筑。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为保证幼儿在遭遇危险时能安全迅速疏散,幼儿活动用房应设置于建筑物三层及以下楼层,不得设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学前教育机构的出入口须独立设置,不与其他人员通道交叉,以便于幼儿安全快速的出入,出入口需留有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1月印发了《幼儿园标准设计图样》,自建、扩建及改建学前教育机构宜参照图样进行设计。

  (三)办学规模。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规模应适应周边入学需求,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日常保教工作管理,根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城镇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班。幼儿中心办学规模不设下限,由审批机关按生均面积指标核定办学规模和每班具体班额。

  (四)面积指标。全日制服务的学前教育机构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不低于7㎡,室外生均面积不低于3㎡。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幼儿中心在室外场地不足的情况下,还需要设置专门用于体能活动的场地,补足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保障幼儿身体发育所需的活动空间。室外生均面积在3㎡以上的,应设置绿化用地,用于隔离降噪,提高园区环境质量。

  (五)人员配备。学前教育机构应根据《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按一定比例配备教职工,全体教职工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7,全体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9。幼儿中心班级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10,应根据每班具体班额按比例配备保教人员,但为保证幼儿看护无死角,每班至少配备两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一名保育员。

   (六)审批要求。根据《民促法》有关要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要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证照齐全方可招生。新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先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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