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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教育科研专家工作室建设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 2022-11-25 10:46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一、修订背景

  (一)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随着我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智慧教育示范区和基于教学改革、融合信息技术的新型教与学模式实验区建设的深入推进,以及深圳市《关于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深圳市“教育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行动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的出台,对加快建设高层次创新型教育科研人才队伍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新一轮基础教育系统“名师工程”提出新要求。2020年12月,《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名师工程”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深教函〔2020〕102号)对教育科研专家工作室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一是不再评审“教育科研专家工作室主持人”,改为评审教育科研专家,教育科研专家即为教育科研专家工作室主持人;二是新增评审“教育科研骨干”及相关条件,作为教育科研专家培养对象;三是统一对各类名师(含教育科研专家及骨干)申报的基本条件、优先条件和建设管理等做出了新规定。

  (三)教育科研专家工作室建设和管理面临新挑战。在前三轮教育科研专家工作室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原《深圳市教育科研专家工作室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难以有效进行规范管理的地方。如现有经费管理条款比较简单,没有具体明确各项经费使用的范围及要求,导致实践中出现经费使用的困难;工作室成果对核心期刊论文的要求相对较高、对教学实践成果的要求不够明晰等。

  二、主要内容

  《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教育科研专家工作室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由总则、申报组建、周期建设、保障措施、指导管理与监督、附则等六个方面内容组成。其中,“总则”重点明确了教育科研专家、骨干及教育科研专家工作室的定位与组成。“申报组建”明确了教育科研专家、骨干的申报条件及相关的申报评审与组建流程。“周期建设”细化明晰了专家工作室(专家)、骨干、其他成员和学员各自在工作室周期建设中的职责要求。“保障措施”细化了专项经费的使用及绩效管理、各类办公条件配置,以及课题立项、继续教育学分等。“指导管理与监督”明确了市教科院作为业务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以及专家(工作室)及成员、学员的考核内容及相关要求。

  三、重点修订内容

  《办法》所修订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增加“教育科研专家”和“教育科研骨干”的相关表述,并明确教育科研骨干总数不超过10名、学员控制在10-15名;同时将成员从7-15名调整为7-20名成员(含教育科研骨干)。

  (二)删除“专家工作室主持人的申报条件”,分类明确教育科研专家和骨干的基本申报条件,并增加教育科研专家和骨干申报的优先条件。

  (三)专家工作室成员改由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市教科院”)批准、备案。学员由工作室主持人批准、备案。

  (四)分类明确规定了教育科研专家工作室(教育科研专家是工作室周期建设的责任人)、教育科研骨干和成员、学员的职责。其中,减少对教育科研专家发表论文的要求,同时强化科研成果对教育教学的促进作用及辐射引领价值。

  (五)删除“深圳市教育科研专家工作室领导小组”相关表述,增加区教育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功能,同时明确原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改由市教科院承担。

  (六)工作室资助经费由每年10万元(三年为一个周期)调整为每个周期25万元,同时明确分批拨付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同时,明确“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自行决定本单位(区)所属专家工作室的配套资助经费,并分别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七)增加“专家工作室资助经费及配套科研经费编报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并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八)对专家工作室资助经费用途进行细化表述。其中,特别明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给市、区管理单位的相关人员以及工作室主持人、成员(含骨干)和学员发放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费用。

  (九)对教育科研专家、骨干及成员、学员的考核内容进行了分类细化表述,并分类表述教育科研专家、骨干及成员、学员考核结果的使用。其中,对考核“不合格”的教育科研专家、骨干,增加收回已颁发牌匾、证书并取消下一周期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名师工程”的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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