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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

时间 : 2021-12-28 09:25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

  为促进我市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范我市幼儿园托班日常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24日


《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深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深府办函〔2020〕27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幼儿园内托班的开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3岁婴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

  第三条  幼儿园能够满足片区3-6岁幼儿入园需求,且具备为2-3岁婴幼儿开展照护服务的班级教室和师资资源的,可以开设托班。

  第四条  婴幼儿入托年龄应当为24个月及以上。进入幼儿园托班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具备相应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托班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条  每个托班婴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每个幼儿园托班班级数不超过该幼儿园核定班级数的15%。

  第六条  幼儿园托班的保育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儿童,全面发展。遵循2-3岁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关注个体差异,制定科学的保育教育课程,促进每个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和谐发展。

  (二)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切实做好婴幼儿的安全防护、营养膳食、疾病防控等工作,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和活动,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

  (三)保教合一,积极回应。坚持保育和教育紧密结合的原则,保中有教,教中重保,自然渗透,教养合一。提供支持性环境,敏感观察婴幼儿,理解其生理和心理需求,并及时给予积极适宜的回应。

  第七条  托班班级应当配足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以下简称保教人员),婴幼儿与保教人员的配比不高于7:1,每个班级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

  幼儿园托班的保教人员属于幼儿园保教人员,应当符合幼儿园保教人员的相关规定。

  保教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身心健康,热爱儿童。托班教师、保育员应当接受托育保教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八条  托班用房应当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设置在二层及以下,按班级独立成套,配有活动、盥洗、就寝等空间,为2-3岁婴幼儿提供尺寸适宜的桌椅、橱柜等家具和盥洗设备。活动区地面应当进行软化处理,平整、防滑,无尖锐突出物,墙面要有安全防护。按照《深圳市幼儿园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安装安全监控设备。

  幼儿园应当为2-3岁婴幼儿提供就近、相对独立的户外活动空间,提供适宜钻、爬、跑、跳、攀等活动开展的运动器械。

  第九条  幼儿园应当创设清洁卫生、安全温馨、便于活动的环境,空间规划合理,各类玩具、材料及图画书配备数量充足,满足婴幼儿多种感知体验、感觉统合等发展的需要。

  托班配备的教玩具应当符合2-3岁婴幼儿年龄特点,提供的玩具应当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条  幼儿园应当保持活动场所的安全卫生,预防异物吸入、烧烫伤、跌落伤、溺水、中毒等伤害发生。

  幼儿园托班应当对2-3岁婴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帮助婴幼儿逐步形成安全意识,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

  幼儿园托班应当定期开展健康检查、晨午检查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传染病预防和管理。落实食品安全,避免意外伤害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适合2-3岁婴幼儿的膳食计划和科学食谱,为婴幼儿提供营养丰富、健康的饮食,每周向家长公布。对有特殊饮食需求的婴幼儿提供喂养建议。

  幼儿园托班应当为婴幼儿创造安静、轻松、愉快的进餐环境,协助婴幼儿进食,不强迫进食,有效控制进餐时间,加强进餐看护,避免伤害发生。

  第十二条  幼儿园托班应当为婴幼儿提供良好的睡眠环境和设施,设立独立床位,保障安全、卫生。加强睡眠过程巡视与照护,注意观察婴幼儿睡眠时的面色、呼吸、睡姿,避免发生伤害。

  幼儿园托班应当确保婴幼儿规律作息,保障充足睡眠时间。引导婴幼儿养成良好的睡眠习惯。关注个体差异及睡眠问题,采取适宜的照护方式。

  第十三条  幼儿园托班应当引导婴幼儿在一日生活中逐渐养成入厕盥洗习惯、口腔卫生习惯、用眼习惯等良好生活习惯,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

  保教人员应当做好观察,发现有精神状态不良、烦躁、咳嗽、打喷嚏、呕吐等表现的婴幼儿,要加强看护,必要时及时就医,并联系家长。

  第十四条  幼儿园托班应当创造丰富的活动环境,充分利用日光、空气和水等自然条件,进行身体锻炼,保证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全日制托班每天至少有2小时的身体活动时间。安排强度适宜、动静交替和形式多样的活动与游戏,促进婴幼儿精细动作和大动作发展,培养婴幼儿动作协同与独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托班应当创设丰富的语言环境,营造婴幼儿想说、敢说、会说的氛围,提供正确的语言示范,鼓励婴幼儿用语言大胆表达自己的需求。

  保教人员应当关注语言发展迟缓的婴幼儿,并给予个别指导。

  第十六条  幼儿园托班应当为婴幼儿提供感官体验的机会,感知常见的动植物和日常事物,帮助婴幼儿觉察、指认颜色、形状、时间、空间等明显差异,引导婴幼儿了解人、物、事之间的简单关系。

  幼儿园托班应当保护婴幼儿对周围事物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支持和鼓励婴幼儿主动探索。

  第十七条  保教人员应当观察了解每个婴幼儿独特的沟通方式和情绪表达特点,重视和满足其情感需求,与婴幼儿建立信任和稳定的情感联结,使其有安全感。

  幼儿园托班应当建立一日生活和活动常规,开展规则游戏,帮助婴幼儿理解和遵守规则,逐步发展规则意识,适应集体生活。创造机会,支持婴幼儿与同伴和成人的交流互动,体验交往的乐趣。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充分创造条件和机会,在大自然和社会文化中萌发婴幼儿对美的感受和体验,丰富其想象力和创造力,鼓励婴幼儿用声音、律动、涂鸦等方式表现和创造美。

  第十九条  幼儿园托班应当制定科学的一日生活安排,合理安排睡眠、饮食、饮水、如厕、盥洗、运动、游戏等环节,形成相对稳定的生活秩序。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活动方式灵活多样,以个别、小组活动形式为主,集中统一活动时间不宜过长,不宜久坐。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

  第二十条  保教人员应当及时观察与细心解读婴幼儿的动作、表情、声音和言语表示,通过肌肤接触、眼神、微笑、语言等形式对婴幼儿的需求作出积极主动的回应,应当多与幼儿进行面对面、一对一的个别交流,有针对性地开展照护工作。禁止一切忽视、粗暴冲动或虐待婴幼儿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与婴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建立家园沟通合作机制。通过日反馈等方式,及时沟通婴幼儿身体状况、情绪表现等情况。为婴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育儿理念和方法指导,帮助家庭增强科学育儿能力。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托班的人员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保教管理等应当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幼儿园托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托班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照护与保教质量等内容纳入日常督导范畴。

  第二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托班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办学质量、社会承受能力、财政补贴等合理制定,依法报区教育和物价部门备案。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参照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区要建立幼儿园托班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幼儿园托班发展中的难点问题,协同保障幼儿园托班管理中的机制优化、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安全防护等重点工作,全面提升幼儿园托班的保教质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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