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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2024年下半年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通告

时间 : 2024-09-20 09:20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现将我市2024年下半年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深圳市户籍人员;

  (二)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深圳市内普通高等学校在读研究生;

  (四)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深圳居住或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深圳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五)驻深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和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学历和国外同等学历。

  (三)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深圳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可申请认定与考试合格证明面试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

  2.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本科生或全日制教育硕(博)士,可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3.属于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其就读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可申请认定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上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同的教师资格。具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和《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教师函〔2022〕1号)规定执行。

  (六)无犯罪记录核查及从业禁止情况

  认定过程中,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查询结果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在作出教师资格认定结论前,对经准入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

  三、认定流程及时间安排

  2024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网报时间为10月8日9:00至10月14日17:00。具体流程如下:

  (一)网上申报

  1.注册账号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注册个人账号。已完成账号注册的申请人,需登录账号个人信息中心,确认个人信息和手机号码准确无误。账号信息直接关系到后续教师资格业务办理,请务必确保信息填写准确。

  具体操作可参考“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下的“申请人账号注册登录使用手册”。

  2.网上报名

  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认定报名系统,准备齐全认定所需材料,并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完成报名,逾期将无法报名。每位申请人每自然年只能申请认定并取得一种教师资格。

  具体操作可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下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

  3.选择认定机构和确认点

  选择认定机构:

  认定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人认定机构选择“深圳市教育局”。

  选择确认点:

  (1)深圳户籍、在深圳居住或深圳市普通高等学校在读研究生申请人可选择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办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在读研究生,含港澳台学生)的区教育局或区政务服务中心为现场确认点。

  (2)港澳台居民可选择居住地或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区教育局或区政务服务中心为现场确认点。

  (3)驻深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选择部队驻地的区教育局或区政务服务中心为现场确认点。

  其中,户籍地、居住地或部队驻地在大鹏新区的申请人现场确认点选择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应按所选现场确认点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现场材料确认,现场确认点有关信息详见附件1。

  申请人需留意认定机构的来电,或注意查阅“查询报名信息”右侧是否有认定机构留言信息,或报名信息下方是否有“资格认定材料确认情况”,及时按要求修改或补充认定材料。

  现场确认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至10月1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确认点工作时间为工作日9:00-11:30,14:00-17:30。申请人须提前了解各确认点办理业务的预约方式,预约后按时前往确认点提交认定材料。

  (三)领取教师资格证

  认定通过的申请人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时间、地点和领取条件,以深圳市教育局通知为准,申请人需及时关注深圳市教育局官网发布的认定结果通知和短信通知。

  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四、认定所需材料

  申报人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需提前备好相关材料。前往现场确认点提交材料时,需携带有关材料原件,并自行准备相关材料复印件、档案袋及档案袋封面。

  (一)身份证明

  1.深圳户籍申请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居民户须同时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集体户须同时提供个人信息页原件。或在“粤省事”App或小程序“数字空间”栏目下调取身份信息电子凭证。

  2.非深户籍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原件、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原件及《深圳经济特区居住登记查询单》。《深圳经济特区居住登记查询单》可通过“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上依次点击“政务服务-户政业务-居住证、居住登记业务网上办理-居住登记信息服务-深圳经济特区居住登记信息查询”下载打印,并交由认定确认点工作人员现场扫码核验。 

  3.深圳市普通高等学校在读研究生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留复印件备查)或在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4.港澳台人员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5.驻深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

  (二)学历证明

  学历信息已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验证的无需提交学历证书原件。

  学历信息不能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验证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学历鉴定证明材料,其中:

  1.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申请人,需提交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仅以学信网的学历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核原件、留复印件备查。

  2.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核原件、留复印件备查。

  3.普通高等学校在读研究生以学籍信息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验证的,领证时须提交本人的《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方可领证。在读研究生以其本科及以上学历信息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验证的领证时无需提交本人《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

  特别提示:建议学历信息不能核验的申请人提前通过学信网或留学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学历认证。申请人应预留足够时间确保认定报名前完成学历认证,学历认证方式见附件3。

  (三)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明

  1.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信息已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验证的,无需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

  2.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信息不能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验证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留复印件备查。

  3.普通话等级证书二级乙等及以上视为合格。

  有关普通话成绩、证书领取、证书补办等问题可向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咨询。

  (四)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申请人须提交深圳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最近六个月(2024年4月至2024年10月期间)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申请人须自行到指定医院体检(见附件3),体检统一使用《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见附件4)。体检表须双面打印,且粘贴的照片须与中国教师资格网认定报名时上传及现场提交的照片一致。

  (五)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由认定机构统一核查。

  2.港澳台居民需自行开具并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港澳居民提交证明函件(附件5、6)后,市教育局后续将通知申请人领取加盖省教育厅公章的函件。申请人凭加盖省厅公章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办理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省教育厅反馈的核查结果作为最终认定依据。台湾地区申请人的无犯罪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开具。

  (六)照片

  申请人须提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与网报时上传照片、体检表上的照片一致),此照片将作为本人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中国教师资格网唯一使用照片。申请人应在照片背面写上姓名、报名号、学科等重要信息。

  照片应按系统要求上传证件照,须显示衣领及双眉、双耳、双肩,不得佩戴饰物,不得上传全身照、半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翻拍照、不规则手机自拍照等,不得进行软件美化处理。

  (七)教育教学能力材料

  1.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和纳入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师范生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验证,无需提供原件。

  2.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3.认定报名时考试类型选择“非国家统一考试(含免考)”的,即2016年5月31日前的全日制师范毕业生须提供含教育学和心理学、教育教学实习成绩证明(毕业生成绩表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档案管理部门的公章)、《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等材料,以便认定机构核实师范生身份。按照相关规定,该类师范生如果已经以师范生身份免试申请通过一本教师资格证书,如需申请第二种教师资格证书,不再适用免试认定,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对于存疑的师范生材料,我局将向申请人的原毕业学校教务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函查申请人申报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本人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确认,并对所填报个人信息及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代为报名,对由他人代为报名影响本人教师资格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中国教师资格网对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普通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等信息进行自动核验,申请人须填报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方可通过核验。 

  (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与体检、现场审核提交的照片同底,并符合规定要求,如因照片不合格影响本人教师资格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规定,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联系认定机构,咨询办理延长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事宜。

  (五)申请人按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体检和现场确认。申报人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

  (六)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承诺,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本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并按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市教育局将于2024年11月22日前在深圳市教育局官网公布认定结果。

  (八)市教育局将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领取时间及地点以市教育局政务短信通知为准。认定报名时可选择“自取”或“邮寄”。选择“邮寄”的申请人,请在报名系统详细填写本人的常住地址和常用电话,如因个人原因导致错过证书领取时间,或地址、手机号码更换导致证书和认定申请表不能送达本人,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九)如有疑问可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导航栏中的咨询服务对照处理,或拨打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电话010-56761296、深圳市及各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附件:

  1.深圳市认定机构及确认点相关信息

  2.深圳市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封面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相关信息及有关要求

  4.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5.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模板(香港)

  6.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模板(澳门)

  深圳市教育局

  2024年9月20日


附件:
附件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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