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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示范校及学科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21〕3号)

时间 : 2021-11-19 17:12 来源 : 深圳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局直属各学校:

  为深入推进落实《深圳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建设工作三年规划(2020-2023年)》,规范和深化深圳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示范校及学科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和示范校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0〕19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粤教基函〔2020〕2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示范校及学科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21年11月1日



深圳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示范校及学科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以及《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深圳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建设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教育局按照教育部关于遴选建立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和示范校的相关要求,遴选和建立一批示范校、学科示范基地,探索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的科学机制,充分发挥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先行示范作用,推进普通高中教育高质量发展,为深圳教育先行示范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示范校的主要职责包括:研制示范校建设三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开发校本课程,构建“五育并举”的课程体系;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变革,促进学科教学多样化特色发展;探索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深度融合创新;建立健全选课走班制度,指导学生做好生涯发展规划;完善教学评价制度,形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加强设施设备及课程资源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培训和培养,为新课程新教材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及时总结实践探索成果,通过发布年度报告、召开现场会等方式发挥辐射引领和先行示范作用。

  第四条 学科示范基地的主要职责包括:研制学科示范基地建设三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围绕国家课程实施,开发地方性学科特色课程,探索课程实施方法与实践策略;基于学科知识特点、学科核心素养培养要求及学科内容模块差异,探索多样化的学科教学实践模型或典型教学案例;探索基于学科核心素养的评价方式,引领学科教学改革;及时总结实践探索成果,通过发布年度报告、召开现场会等方式发挥辐射引领和先行示范作用。

  第五条 市教育局统一指导示范校及学科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提供政策支持、统筹管理、专业指导和条件保障,组织开展实施机制研究,推广典型经验,辐射带动全市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的高质量实施。

  第六条 市教科院负责对示范校及学科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进行跟踪指导、过程管理以及评估验收,定期组织专项培训,开展工作交流,及时总结和推广建设成果。

  第七条 示范校及学科示范基地所属学校立足自主管理,建立健全示范校、学科示范基地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自我总结、自主审查、自我优化,确保工作规范和改革创新。

  第八条 示范校于示范区建设启动时,由市教科院组织各普通高中学校自主申报。申报条件为:

  (一)坚持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注重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强化学生学科核心素养培养;

  (二)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规范使用审定教材,具有较强的学科课程开发能力、实施能力和校本教研能力;

  (三)在推进教学改革、实施选课走班、学科分层教学等方面积极探索,形成一定的实践经验;

  (四)在学生学科核心素养评价、学生发展指导和推动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深度融合等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一定的改革成效;

  (五)高度重视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工作,具备开展示范校建设工作的相应条件。

  第九条 学科示范基地于示范区建设启动时,由市教科院组织各普通高中学校自主申报,建设周期内视情况可遴选增补若干学科示范基地。申报条件为:

  (一)坚持科学的学科教育质量观,注重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强化学生学科核心素养培养;

  (二)落实新课程新教材理念,注重学科的实践创新,探索促进学生学习方式和教师教学方式变革的有效策略;

  (三)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规范使用审定教材,具有较强的学科课程开发能力、实施能力和校本教研能力;

  (四)初步形成学科教学示范的典型案例,在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中起到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五)学校高度重视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工作,具备开展学科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相应条件。

  第十条 申报评审程序:

  (一)学校申报。符合相应条件的普通高中学校自主申报示范校或学科示范基地。

  (二)组织推荐。区属普通高中学校自愿申报,将材料报送所属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推荐,并按照不高于限定的名额报送市教科院。市局直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自愿原则自行报送市教科院。

  (三)组织评审。市教科院组织市内外专家,对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学校和市直属报送学校进行评审。

  (四)名单公示。市教育局对市教科院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批,将拟入选名单在市教育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

  (五)批准授牌。市教育局公布最终评审遴选结果,并发文批准和授牌。

  第十一条 示范校和学科示范基地建设周期为3年,每年进行1次年度考核,建设周期结束后进行评估验收。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由市教科院拟定考核方案,报市教育局批准后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教育局审定后发布。

  第十二条 示范校考核内容:

  (一)示范校建设三年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二)国家规定各类课程开设以及校本课程开发的数量与质量;

  (三)学科多样化特色发展的建设情况以及育人模式改革的经验与成效;

  (四)学校学生生涯发展规划指导以及走班制度的制度设计与实施情况;

  (五)教学评价与学生综合评价等评价制度的制定、实施与效果;

  (六)示范校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核心成果及其辐射、推广、帮扶情况。

  第十三条 学科示范基地考核内容:

  (一)学科示范基地建设三年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二)地方性学科特色课程、校本学科特色课程开发的数量与质量;

  (三)学科课程实施方法、实践策略等研究探索,以及形成学科教学实践模型的经验与成效;

  (四)基于学科核心素养的评价体系研究、设计、实施的经验与成效;

  (五)学科示范基地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核心成果及其辐射、推广、帮扶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采取学校自评、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年度考核作为周期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优秀的,适当增加支持力度;考核“不合格”的,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建设资格。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建立健全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对示范校及学科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示范校及学科示范基地建立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 市教科院根据工作任务,设置项目绩效目标,组织示范校及学科示范基地所属学校及时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经费使用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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