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首页 > 教育局主站 > 教育服务 > 教育督导 > 业务知识

如何建立义务教育质量科学评价体系?(下)
——《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知识问答之三

时间 : 2022-01-17 16:04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2021年2月,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以下简称《评价指南》),指明了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的目标方向和实现路径。那么,究竟如何建立义务教育质量科学评价体系呢?我们将从六个方面分三期为您详细解答。

  五、如何组织实施?

  答:《评价指南》对组织实施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3个方面:

  一是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国家教育督导部门、省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县级党委政府、义务教育学校责任分工,实行县(市、区)和校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价、国家抽查监测。同时,指导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细则。

  二是明确评价周期。实现学校、县域质量评价全覆盖,评价周期依据所辖县数、学校数和工作需要,由各地自行确定,原则上每3—5年一轮,并保证在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校长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价。

  三是加强组织保障。将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部门协同、多方参与的组织实施机制。组建高水平、相对稳定的质量评价队伍,培育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工作。

  下一步,教育部将指导各地按照《评价指南》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细则,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评价指南》落地见效。

  六、如何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答:《评价指南》明确要求,各地要不断完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运用的机制,充分发挥评价结果对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引领和促进作用。

  一是运用好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结果。指导教师精准分析学情,因材施教,促进每个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将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和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是运用好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结果。指导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和管理,全面育人、科学育人,提升办学治校和实施素质教育能力。将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对学校奖惩、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

  三是运用好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引导县级政府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督促政府履职尽责,为办好义务教育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和良好的政策环境。将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与县级党政领导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认定等工作挂钩。对质量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不能评优评先,不能认定为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对履职不到位、落实政策不力、违反有关规定、县域教育教学质量下降且整改不到位的,要对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内容来源:教育部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