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等民办教育机构帮扶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20-07-07 18:02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深府办函〔2020〕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减轻疫情对民办幼儿园等民办教育机构(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登记备案,并在民政部门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含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下同)的影响,保障我市民办教育机构平稳运转、持续健康发展,针对现阶段民办教育机构的实际困难,现就进一步做好帮扶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轻办学场地租金负担
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的民办教育机构,延长免除办学场地租金的时间,在已免租2个月的基础上,将免租时间延长3个月。积极鼓励倡导央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国有企业、个人业主参照此做法减免校(园)舍和培训场地租金或允许延期、分期缴租。
二、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民办教育机构,经与教职工充分沟通,并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2020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阶段性减轻社会保险费等成本压力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民办教育机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在贯彻落实国家、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执行阶段性免征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继续执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等。2019年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至2021年度)。
四、对民办幼儿园提供运行支持专项补助
为帮助民办幼儿园渡过难关,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每班每月不低于4000元的标准,给予运行支持专项补助,补助时间为3个月,用于帮助民办幼儿园疫情期间维持教职工薪酬支出、支付园舍租金等。补助经费由各区财政予以保障。
申请专项补助的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保教费备案标准不超过本区普惠园最高限价标准的其他民办幼儿园(园舍产权属于政府的民办幼儿园除外);
(二)办学行为规范、无区级及以上行政处罚,且上一年度民办幼儿园年度检查合格;
(三)疫情防控期间坚持并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教职工失业率不超过5.5%);
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本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参照国家、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按月发放教职工工资。
符合上述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如有意愿申请运行支持专项补助,可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幼儿园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对申请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幼儿园,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各区应简化审核流程,尽快拨付专项补助经费。各区教育行政和财政部门要对接受专项补助的民办幼儿园加强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将民办教育机构纳入本市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金融方舟”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资金运转困难的民办教育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到期还款困难的民办教育机构,鼓励金融机构根据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民办教育机构予以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或续贷。
六、稳定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
各区要抓紧启动2020年春季学期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资格审核及发放工作,于2020年6月底前将津贴拨付至保教人员个人账户。对运行经费紧张的民办幼儿园,允许适当提取本园共管账户资金(不超过账户资金总额的40%),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各区可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帮助民办幼儿园稳定教职工队伍。
市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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