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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17-02-23 18:52 来源 : 市教育局学前处

  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相关学校、幼儿园:

  为切实做好2017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学生资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实施精准资助

  各区(含新区,下同)和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应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保持学生资助工作人员稳定;提升学生资助资金统筹管理水平,规范资助资金发放使用;加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力度,保障政策实施和资助对象精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励志成长成才,激励优秀学生追求进步。

  (一)及时、足额发放资助资金。各区应统一实行按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实施学生资助政策并落实相关经费,各项目资助资金须于学期结束前发放完毕。中职和普高国家助学金原则上要求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发放,并确保国家助学金足额、及时发放。学生服费资助、寄宿生生活补助、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等其他政府资助项目原则上要求通过银行卡发放(未成年学生可发放至监护人银行卡账户);发放实物的,应确保及时。

  (二)规范学费减免管理。中职学校对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入学时应直接免收学费,不得先收后退。普通高中学校对能提供有效的建档立卡家庭记录簿、农村及深圳低收入家庭证件、学生本人残疾证等材料的,应一律予以缓交学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直接发放给学生的,由学生向学校补交学费;补贴学校的,由学校直接免收学生学费。

  各学校要加强学费减免的票据管理,统一执行凭票据退费,不收费则不开立票据。

  (三)提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水平。根据教育部有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http://xszz.edugd.cn)应用规定,我市学生资助信息需通过该系统申报审核,校长对该系统的信息安全和审核结果负全责,各区和各学校应指派具有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人员担任系统操作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稳定,建立健全系统操作人员的备案和授权使用制度(附件1)。

  (四)按时按质完成工作。全部项目评审及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7年3月31日。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学生及家长投诉较多、社会反响较大的单位,我局将进行通报。

  二、做好各学段申报评审工作,全面落实各项资助政策

  我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生资助项目分学期申报评审,本学期在2016年秋季学期已审定的受助学生名单基础上,删减不符合资助条件学生名单,增补本学期新申请学生名单,具体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国家免学费、广东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深圳市特困生学生服费资助(详见附件2);

  (二)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广东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深圳市特困生学生服费资助(详见附件3);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广东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深圳市特困生学生服费资助(详见附件4);

  (四)幼儿园:保教费资助。我市继续执行《关于实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深财教〔2012〕84号)文件(详见附件5)。

  对中小学校未能入学或中途辍学的学生,要深入学生家庭做好劝学工作,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三、全面推进资助育人,让资助宣传更接地气

  各区、各学校应把资助育人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与各类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抓好励志教育、诚信教育、社会责任感教育,使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成为有用之才。鼓励各区和各学校开展资助育人研究。

  各区和各学校应制定年度学生资助宣传工作计划,加大宣传力度,把握招生、入学、就业、两会等重要时间节点,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宣传资助项目和内容。要创新宣传形式和载体,做到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APP、动漫等新形式与标语、横幅等传统形式相结合,同时积极配合全国开展的新资助政策体系实施十周年宣传活动,让宣传工作更接地气。

  四、进一步提升资助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大监管力度

  2017年被确定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规范年”,各区和各学校要积极做好全国学生资助专项检查准备工作,解决并杜绝出现配套不足额、资金发放不及时、资格审查不严格、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制度;加强投诉举报受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五、落实最新政策文件,及时更新学生资助政府公开信息

  2016年底国家和深圳市政府发布了一系列学生资助政策文件,并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区和各学校按照最新政策文件精神予以贯彻落实。

  (一)落实国家新文件。请各区和各学校认真学习《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5号)、《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6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7号)和《对河北省<关于办理中职资助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教助中心〔2017〕10号)等文件,抓好贯彻落实,其中中职资助务必落实每月上报审核制度,学校主管单位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需做好对中职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核盖章并公示审核结果等工作。

  (二)执行市政府新政策。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深府〔2016〕91号)精神,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孤儿、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等。

  (三)启用新报表,及时更新政府公开信息。我局根据最新政策文件精神,重新编制了中小学校学生资助申请表、申请指南以及学校报表现予以印发,请各区和各学校全面落实启用,并及时更新政府和学校公开信息等相关内容。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中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及人员信息备案表

  2.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系列报表(2017)

  3.深圳市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系列报表(2017)

  4.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资助系列报表(2017)

  5.深圳市学前教育保教费资助系列报表(2017)

  6.《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

  7.《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6号)

  8.《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

  9.《对河北省<关于办理中职资助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教助中心〔2017〕10号)  

  深圳市教育局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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