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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18-06-25 16:08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市属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市属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

  2014年8月14日

  深圳市市属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深圳市市属普通高校(简称市属高校,不含大学城各研究生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深圳市市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深圳市财政出资,用于补助市属高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安排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各高校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公开透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应当坚持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经费依法、有效地拨付和使用。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绩效目标:提高研究生整体待遇,促进研究生潜心学习和研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委员会负责组织各市属高校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审核市教育局报送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安排计划,按程序拨付资金;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教育局负责审核各市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安排计划,确认后向市财政委员会报送;对各市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进行指导,开展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 市属高校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编制本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组织本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加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监管,配合开展助学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没有固定的工资收入;

  (三)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就读;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或复学后再行发放,发放年数不超过学制年数。

  第十条 直读博士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市财政委员会会同市教育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结合国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政策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市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31日前,市属高校将当年秋季学期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学生人数报市教育局。

  第十四条 每年11月15日前,市教育局将审核确认的市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委员会,由市财政委员会编入下一年度市属高校部门预算,并按预算程序安排和拨付。

  第十五条 当年秋季学期新增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增人增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市属高校应按月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监督和评价

  第十七条 市财政委员会、市教育局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视情况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重点评价或第三方评价。

  第十八条 各市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属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市财政委员会、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条 非市属高校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关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员会、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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