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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咨询

时间 : 2020-09-27 17:23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文 号 深教规〔2020〕4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0-08-04 实施日期 2020-08-04
文件状态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教育局

                                                                                                                                          2020年8月4日

  

深圳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广东省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粤教保〔2018〕11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现就加强我市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综合改革、破解关键问题,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整合各方力量,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切实维护师生人身安全,保障校园平安有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1.推进学校安全教育长效机制建设。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学校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尊重生命、保障权利、尊重差异的意识和基本安全常识从小根植于学生心中。适当增加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行为、防范针对未成年的犯罪行为等内容,引导学生明确法律底线、强化规则意识。学校要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溺水、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防诈骗、防意外伤害、防自然灾害等安全专题教育。教育部门将安全知识作为校长、教师培训的必要内容,加大培训力度并组织必要的考核。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参与学校安全教育。

  2.完善有关学校安全的标准体系和认证制度。认真落实国家标准体系中涉及学生健康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快我市有关学校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管,督促认证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对涉校涉生教学仪器、建筑材料、设施设备、体育器械等产品的认证。从源头上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关,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过期变质材料等进入学校。

  3.完善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综合治理制度。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强化部门联动协作,完善学校周边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在此区域内,依法分别作出禁止新建、扩建对校园环境带来噪音、大气、辐射等污染的生产企业、设施,禁止违法违规设立上网服务、娱乐、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健全日常巡防、巡查等防控制度,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机制,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优化治安、交通、卫生、文化等秩序。

  4.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逐步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学校要建立台账制度,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确定整改措施和时限。在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时,相关部门要第一时间通报学校,指导学校做好防范工作。

  5.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积极培育可以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组织,提供学校安全风险预防、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应急演练等与学校安全相关的服务或产品,协助教育部门制定、审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和相关标准,组织、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6.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指导、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教育主管部门应明确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学校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学校要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含传染病防控)主体责任,实行安全工作校长(园长)负责制,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队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学校应当积极组织体育锻炼、户外活动等,培养学生强健的体魄。各类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以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培训机构和课外班等,由属地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7.落实相关部门日常管理职责。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防范、反恐防暴、规范交通秩序工作,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健全警校合作、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协调机制。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于区域疫情要及时预警,指导教育部门和学校抓好预防工作,对波及到学校的疫情或者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要及时跟进加强对防治工作的专业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营企业的监管,综合考虑学生出行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线路。市场监管、文体、城管等部门要落实校园周边特别是学生安全保护区域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及时查处出售非法、违禁出版物和假冒伪劣商品、食品以及距离校园门口50米范围内销售烟草制品等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工作,以及对学校防汛防风和减灾工作的指导工作。住建、规划部门要按职责加强对学校规划、建设过程中的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气象部门要加强学校防范灾害天气的预警预报工作。银保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学校的保险业务、涉及学生贷款的监督和管理。

  8.加强专兼职结合的学校安保队伍建设。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校园安全保卫服务交由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对于学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须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相关规定。学校要与社区、家长合作,有条件的建立学校专(兼)职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寄宿制学校要根据需要配备宿舍管理人员。

  9.着力营造校园安全环境。要坚持安全优先、勤俭节约的原则开展校园建设,学校建设规划、选址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校舍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认真落实安全年检制度,定期开展各类学校校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经排查需要鉴定的校舍,组织进行结构安全性或抗震等鉴定,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条件建设学校体育馆的地方,要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并结合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学校应提供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饮用水,有条件的学校可在主要出入口安装智能测温设备,在教室等场所安装空气消毒设备。

  10.进一步建立警校沟通协作机制。各级教育、公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协作,健全完善联防联控联动机制。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形式和警力配置,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派出经验丰富的民警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要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逐步接入公安机关监控或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

  11.构建防控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分析制度。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行为。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进行训诫的制度;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按照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依法处理;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坚决依法惩处,形成积极正面的教育作用。新闻宣传部门加强舆论引导,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与合法权益,防止媒体过度渲染、引发不良效应。网络管理部门要及时发现通过网络传播的校园欺凌事件,尽早管控并通报相关部门。

  12.严厉打击涉校涉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侵入或强行进入校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威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侵害师生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打击,实行专案专人制度。健全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涉校涉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团伙,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防止发展蔓延。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权利的保护、身心健康的关注、心理疏导的辅助,要协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打击。

  13.形成广泛参与的未成年学生安全保护网。教育部门要健全校园内学生人身伤害和侵害行为的监管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置程序。有关部门要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家长加强衔接配合,共同构建对受到伤害学生和涉嫌违法犯罪学生的心理疏导、安抚救助和教育矫治机制。共青团组织要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妇联组织要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三)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

  14.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学校发生安全突发事件时,属地政府要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由政府主导,学校为主,教育部门协调,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各负其责,及时动员和组织救援,开展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应当优先组织对受影响学校开展救援。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舆情应对和部门协调机制。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要加强应急联动,全力配合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5.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及时说明,澄清事实,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司法部门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及时依法赔偿,理性化解纠纷。对围堵校园、侮辱殴打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坚决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肃处置。

  16.完善多元化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承担;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自愿购买,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生监护人按比例承担。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积极探索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和校方无过失责任等领域的单项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学校的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要大力增强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鼓励各种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17.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法律支持体系。进一步健全中小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引导教育部门和学校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发挥好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的作用,借助专业机构在损失评估、理赔服务、调处纠纷等方面的力量,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教育、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探索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热心调解和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提供保障。教育部门要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各司其职、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基础保障。各级教育部门、公安部门要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用于学校风险防控工作的开展。财政部门优先保障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教育主管部门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整合各方面力量,积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学校提供便捷、权威的安全风险防控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

  (三)强化督导考核。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按照教育督导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政法部门要将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项目。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学校安全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学校及个人予以褒奖;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学校,追究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高校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各项工作机制,所在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指导、支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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