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督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
时间 : 2018-09-18 16:55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文 号 | 深教规〔2018〕1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 2018-02-01 | 实施日期 | 2018-03-01 |
文件状态 |
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室,市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等教育法律法规文件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督学队伍聘任及管理工作,强化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督学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18年2月1日
深圳市督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督学,是指受本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以下简称教育督导机构)任命、聘任,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
第三条 督学的选聘,应当兼顾各级各类教育以及本市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主要由具有教育教学和管理业务专长的人员担任。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三)熟悉或者从事教育管理、教育教学研究或者相关工作10年以上,业务水平高,在本市或者区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文字写作能力以及沟通表达能力;
(六)具有大学本科(含同等学力)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级职称;
(七)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自愿参加教育督导活动;
(八)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时间;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特约督学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 专职督学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兼职督学、特约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市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
第七条 兼职督学从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中聘任:
(一)高校、教育科研部门专家和教科研人员;
(二)公办、民办学校(幼儿园)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
(三)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四)退休的教育部门领导、校(园)长、教师;
(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人士;
(六)相关行业具有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士。
第八条 特约督学的拟聘人选,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家长代表中产生。
第九条 拟聘兼职督学人选可以通过教育督导机构直接提名、市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以及各区(新区)教育督导机构推荐或者公开选聘等方式确定。拟聘特约督学人选中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代表由教育督导机构商请市委统战部门推荐;家长代表人选可以邀请学校推荐。
第十条 兼职督学、特约督学聘任程序:
(一)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推荐兼职督学、特约督学的单位、人数等相关要求;
(二)有关单位根据要求推荐兼职督学、特约督学人选,填写本市督学申请表,并报教育督导机构;
(三)教育督导机构进行初审并提出拟聘名单;
(四)拟聘名单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在深圳教育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聘书和督学证,聘任结果报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兼职督学、特约督学每届任期3年,初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2周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连续聘任不得超过3届,续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十二条 兼职督学、特约督学在聘期内,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督导工作或者本人申请辞职的,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提前解聘。
第十三条 兼职督学、特约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特殊原因,不参加教育督导机构安排的督导任务或者培训、调研活动的;
(二)在督导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者涉嫌报复及其他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四)考评不合格的。
解聘兼职督学、特约督学的,由教育督导机构依法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向推荐单位及所在单位通报,书面通知本人,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 督学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参加督导评估和调研活动,指导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要求办学;推广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工作经验;对被督导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与教育督导文件研究制订和教育督导课题研究,撰写教育督导论文,参加教育督导学术交流;
(四)为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五)接受教育督导培训,掌握教育督导评估的理论、方法和技术,不断提高督导评估专业水平;
(六)在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时发现有严重影响或者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突发事件的,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七)完成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五条 督学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情况报告,列席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二)根据督导评估及调研结果,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对被督导单位负责人的奖惩提出建议;
(三)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督学的日常管理及工作安排,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督学参加教育督导活动。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督学培训与交流。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不得少于40学时。新任督学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
第十八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确定督导工作经费标准,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督学应当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教育督导、调研工作和督学培训等活动,如实填写《深圳市督学履职手册》,撰写并提交教育督导报告或者工作建议。因故无法参加活动的,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条 实行督学考评制度,由教育督导机构综合考察被督导单位反馈意见、督学完成的督导工作质量、参加培训以及其廉洁守纪等情况,并参考《深圳市督学履职手册》记录内容,对督学进行中期考评和终期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
教育督导机构将考评结果通报督学本人和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督学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 督学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依法督导,遵循督导工作程序及规范,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坚持原则,恪尽监督、指导之责,认真完成督导任务;
(二)根据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安排或者各区(新区)教育督导机构邀请,参加各项教育督导活动;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不得以督学身份参加教育督导以外的活动;
(三)维护被督导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自觉接受被督导单位的监督;
(四)不得擅自发布督导结果及其有关内容,不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督导意见;
(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文明督导,佩证工作,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督学形象。
第二十二条 督学在履行职责时,与被督导单位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活动中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区(新区)教育督导机构区督学的聘任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督导机构负责解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市督学管理办法》(深教规〔20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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