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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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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0-09-19
名称: 高中学籍管理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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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籍管理

发布日期:2016-11-13  浏览次数:-
(提供本市学籍管理相关内容)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高中一年级新生经入学考试,审查合格被录取后,按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准入校学习,取得学籍。新生被录取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保留入学资格。如因病或特殊事故,经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新生入校后,经学校复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程度,给予教育或取消学籍。具有学籍的学生,按国家规定修业期满,德育考核合格,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合格,以及体育达到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德育考核不合格,毕业会考成绩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校应按国家规定建立高中学生档案,从一年级开始,对学生德育、学业、体育考核结果,按要求逐学期和学年进行登记。学生档案由教导处管理。学生毕业后,根据需要,档案可转给就读的高一级学校,或转给学生就业的单位,也可由学校保存,以备查阅。学籍表、学生档案、学生证、转学证、休学证、肄业证、毕业证全省统一格式,由学校填发。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印制,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