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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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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08-10-09
名称: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管理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小学、初中)
文号: 发布日期: 200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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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管理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小学、初中)

发布日期:2008-10-09  浏览次数:-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07〕66号)规定:学生因身体状况无法继续就学,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