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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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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08-10-09
名称: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管理的相关标准规范(小学、初中)
文号: 发布日期: 200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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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管理的相关标准规范(小学、初中)

发布日期:2008-10-09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07〕66号)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学校不得劝退或开除学生。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或者原所在学校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将其转入专门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的其他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