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07〕66号)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公办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的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一级。跳级应在学年开始时进行。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升学相关政策及规定(小学、初中)
发布日期:2008-10-09 浏览次数:-